阳城县信访局

关于对县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14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10-22 发布机构: 县信访局

关于对县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146号

提案的答复

杨孔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成立信访案件复查委员会,依法终结恶意上访案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法应当通过信访渠道解决。目前我县大多数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反映的是涉法涉诉问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此类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不能进行复查复核。

二、自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以来,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长期处于摸索状态。2014年3月,国家信访局以国信发〔2013〕8 号印发《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明确“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制定”。2015年5月山西省信访局印发《关于依法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办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查机关是办理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办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办理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复查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据此,复查工作的主体是县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成立需由县政府牵头而非县政府工作部门。

三、2020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以晋政办发〔2020〕81号印发《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开始走上正轨。但省信访部门同时明确要求等待省里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后方可实施。现全省各地都在等待省里的实施细则,然后开展此项工作。

四、按照省里的复查复核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二)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督促检查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

(四)办理复核意见经审核通过后的网上信息录入;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

(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承担复查、复复核工作的机构,履行相应的职责。

按照上述规定,省级以下是否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没有实质性意义。目前,我们正对信访人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进行甄别,近期拟征得县政府和市信访局同意后,明确承担复查工作的机关并协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赋予信访人维权的保障,也是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的重要环节,是杜绝反复上访的必要手段,更是信访工作“依法分类、分级负责”的重要体现。我们将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上级信访部门反馈,争取通过市复核省终结后,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不再反复交办,进而真正解决恶意上访问题,发挥好信访三级终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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