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信访局

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27/2022-0009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信访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对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267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9日

关于对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26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2-11-09 发布机构: 县信访局

杨孔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县应尽快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法规对信访事项复查的相关规定

2022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也就是说,上述前五种情况和涉纪类事项按相应程序办理,其他事项按信访程序办理,可以进行复查复核。

  二、信访事项复查的操作及存在困难

在实践中复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政策性强的艰苦工作,目前信访机关只有《信访工作条例》一部法规,其中对复查工作只有原则性的大体时间要求,具体实际操作没有明确规定,加之省、市两级也均未对此作出规范指导性意见,也没有成功的案例可以借鉴,使县级信访机关对规范化复查案件缺乏实际操作可行性。

《信访工作条例》虽然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复查有原则规定,但实践中各级对复查案件“应予复查、不予复查”没有明确的鉴别依据和标准,哪些案件应予受理,哪些案件按规定不能受理,缺乏梳理甄别的法律依据。

由于种种原因,县委县政府没有成立专门复查机构,县级信访机关长期人手不足,复查案件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性系统培训、存在工作连续性不强、专业技能不高的问题。

三、拟解决措施

1.尽快申请组织编制部门,设置复查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

2.与上级部门沟通,明确复查的范围,接受工作的指导,尽快开展复查工作;

3.尽快培训专业人员,尽早上岗,履职尽责;

4.我局现成立有复查听证室,有工作人员一名,拟进行科室合并,并充实专业人员。

  

    单位负责人:张利斌        承办人员:延长兴

联系电话:4239368

                        阳城县信访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