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20/2021-0020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7日 |
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公布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修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是规范伤残认定程序、落实伤残抚恤待遇的基本依据,对加强抚恤工作管理、维护伤残人员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作用。
此次修订的主要考虑是:一是适应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删除了公务员评残的抚恤内容。二是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解决原《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如个别规定不明确、程序不合理、不符合国家“放管服”要求等问题。三是更改行政主体,将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三、评残程序做了哪些调整?
一是规定没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减少户籍地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这一审核环节,落实“放管服”要求。
二是明确了致残经过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档案记载、原始医疗证明等材料的具体内容,规范认定证明材料。
三是设计制定《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等表格式样,实现全国统一。
四、《办法》从哪些方面加强服务管理?
一是将抚恤待遇发放部门、领取待遇资格确认部门统一为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同时要求伤残抚恤关系随户籍迁移,明确落实待遇以户籍地为基础。
二是规定伤残人员本人或家属每年与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确认伤残人员待遇领取资格。
三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条款,对冒领抚恤金、骗取医药费等费用、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等行为追究相应责任,强化政策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