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城县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和《阳城县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阳城县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和《阳城县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阳城县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2.《阳城县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3.阳城县冶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指南
4.阳城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指南
阳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阳城县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监管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分级。
第三条 冶金工贸行业分类分级范围包括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规模以上商贸行业企业。
第四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按照《阳城县冶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指南》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A类为重大风险、B类为较大风险、C类为一般风险、D类为低风险。
第五条 金属冶炼、高温熔融金融吊运(浇注)、工业煤气生产(使用)、空分装置、爆炸性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起评等级为B类,其他企业起评等级为C类。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管理、危险灾害程度、人员素质、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情况等,综合评定该企业等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实生产经营单位自报信息,综合评定该单位分类等级;
(三)通过文件或媒体公示初次分类结果;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初次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与复核;
(五)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公布初次分类结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符合安全生产分类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升降。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其安全生产风险予以降低一类。
(一)本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提高一级的(金属冶炼企业初次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除外);
(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
(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予以上调一类。
(一)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其他应当上调风险情形的。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直接上调为A类。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对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给予降低的,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低一次;被给予上调的,一年内不得予以降低。自升降类别情形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改变生产经营单位类别。
第十二条 结合我县实际,县工信局负责全县冶金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安全监管;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全县冶金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开发区负责属地所辖范围内冶金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冶金工贸行业企业的综合监管。
第十三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十四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两年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类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对A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
(二)对B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对C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四)对D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安全监管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对象确定不同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最低频次。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标准和监管办法。
阳城县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为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监管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分级。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阳城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地质勘探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四条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开始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一节 分类
第五条 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按照《阳城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指南》,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A(红色)、B(橙色)、C(黄色)、D(蓝色)四类,A类(红色)为重大风险、B类(橙色)为较大风险、C类(黄色)为一般风险、D类(蓝色)为低风险。
第六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起评等级为B类,其他企业起评等级为C类。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工艺装备、安全诚信、标准化等级、人员素质、生产建设现状等因素,综合评定企业等级。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 A类:
(一)连续半年以上停止生产建设。
(二)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不全。
(三)5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份制股东出资人没有每月两次对安全工作进行布置检查。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B类:
(一)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过期;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不符合要求;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年内有核查属实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二)灾害程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地下矿山:水、火、顶板、采空区、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效果差或防治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未落实“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的矿井(即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未对存在冲击地压采取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的地下矿山;未经治理,有造成冲击地压或空气冲击波的采空区。边坡高度超过100~200m之内、凹陷采坑3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
(三)采掘生产布局。地下矿山开拓、准备、备采三级矿量(露天矿为二级矿量)不符合规定,采掘接续失调;采区未形成有效的通风、排水系统进行回采作业;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中段、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露天矿山排土场堆置高度120m~200m之内;台阶高度、边坡角、台阶坡面角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
(四)主要装备。地下矿山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矿井主要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主要安全设施不健全的。
(五)安全诚信。3年内发现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现象(即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隐瞒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2年内纳入过安全生产“黑名单”,1年内纳入过联合惩戒对象。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未认定,或达标后被撤销等级。
(七)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工作经历、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达不到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挂名”现象。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
第九条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确定为C类:
(一)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3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灾害程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矿山:冲击地压;水、火、顶板、采空区及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效果明显,并建立有可靠的、抗灾能力强的灾害防治系统以及安全避险系统的矿井;能够落实“三专两探一撤”的矿井;开采冲击地压矿层采取了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的矿井;采空区对正常生产危害较小,内部垮塌时造成的地压应力转移或空气冲击波基本无害的。
(三)采掘生产布局。地下矿山开拓、采备、备采三级矿量(露天矿为二级矿量)符合规定,通风系统完善、可靠,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不存在超能力生产问题。露天矿山有设计但部分未按设计开采;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不完善;排土场有正规设计,但未按设计建设;铲装作业部分机械化,有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
(四)主要装备。地下矿山主要提升、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设置有应急广播系统,主要安全设施齐全。
(五)安全诚信。地下矿山3年内未发现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现象,2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
(七)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工作经历、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达到规定要求。
(八)存在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有盲区、事故防范措施有一般性漏洞等问题。
第十条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确定为D类:
(一)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5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灾害程度。下列类型的地下矿山: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下矿井;无冲击地压危险性,建立有可靠的、抗灾能力强的灾害防治系统以及安全避险系统的矿井;采空区经彻底治理,不会造成冲击地压或空气冲击波的。
(三)采掘生产布局。满足下列条件的地下矿山:开拓、采准、回采三级矿量符合规定,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单水平开采,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年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最大月度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满足下列条件的露天矿山:有规范设计并按设计开采;边坡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到位;边坡高度、边坡角、台阶坡面角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排土场有正规设计,并按设计排土作业;铲装作业全部机械化,无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
(四)主要装备。采掘工作面采用先进开采工艺,主排水泵房、中央变电所、主要通风机房等实现自动化运行和远程监控,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设置有应急广播系统,相关安全设施齐全。
(五)安全诚信。5年内未发现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现象,3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等级。
(七)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学历、工作经历、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能达到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初次评定,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企业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七、第八、第九 、第十条进行自评,确保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在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类别等级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报送材料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
(三)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辩或复核。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研究确定企业分类情况,并公示初次分类结果。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监管企业的档案信息,实现全县监管企业分类分级“一企一档”并实时更新。
第二节 分类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进行调整;符合安全生产分类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升降;对发生事故的企业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调整企业类别。
第十三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风险等级上调一类。
(一)当年发生人员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按期整改完成的;
(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到期未复评的;
(五)“三项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六)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无故连续3天离线的;
(七)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
(八)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存在重大隐患的;
(九)其他应当调整安全风险类别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直接上调为A类。
(一)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过程中现状设计严重不符、生产过程中未及时填绘图纸以及擅自布置采掘作业面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设计擅自增加开采水平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建设或生产,开采保安矿柱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六)未严格落实采空区“边开采边治理”和“先治理后开采”工作要求的;
(七)违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层层转包分包、资质挂靠的;
(八)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范围、超工期生产建设的;
(九)违规开采保安矿柱、矿界贯通、超层越界开采的;
(十)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重大水患未彻底根治的;
(十一)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指令的。
第十五条 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确定下调一类安全生产类别。
(一)本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提高一级的;
(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
(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
(四)存在问题隐患整改后达到下调类别的,经安全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可由企业提出申请,重新评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企业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类别升降情形的,由负责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企业类别。对年度企业安全风险类别出现调整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在年底集中公告一次。
第十七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负责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两年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
第三节 分 级
第十八条 结合我县实际,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全县非煤矿山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各乡(镇)负责属地所辖范围内非煤矿山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行业企业的综合监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类别定为B级,2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风险级别进行重新评定。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除了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科室进行监管的外)安全生产风险定为A级,并且始终按照A级企业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分类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对 A 类(红色)企业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建设,原则上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对 B 类(橙色)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对 C 类(黄色)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四)对 D 类(蓝色)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根据企业类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 A、B 类企业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各类别企业的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本实施办法的最低频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标准和监管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