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安发〔2021〕2号
关于印发《阳城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阳城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阳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阳城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和突发事件应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七条 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各行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安全防范负责。
第八条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县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会)在县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问题。
(四)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书。
(五)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必要时,协调、请求市、县武警及其他武装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
(六)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承担安委会协调相关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十一)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推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打非治违”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七)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十)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内行政许可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把关;
(十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三定”规定中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十二条 县委办公室职责
负责督促全县安全生产有关重要文件、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为全县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非涉密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应用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指导;协助推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
第十五条 县政协办公室职责
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县级行业监管的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二)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培训;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县委宣传部职责
(一)负责全县新闻和出版业、印刷业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组织实施;
(三)督促指导各新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动态等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
(四)负责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 县委统战部职责
(一)广泛听取党外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二)负责各类宗教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依法指导受理大型宗教活动申请、备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并督促组织单位(机构)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县人武部职责
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县委政法委职责
(一)履行阳城县铁路护路联防中心的工作职责;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三)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四)督促指导全县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一)负责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强产业政策引导,限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发展,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依法组织落实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联合审查机制;
(三)负责全县铁路、高铁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全县粮食行业以及救灾物资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五)指导全县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储备企业的安全监管;
(六)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实施应急管理部门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县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重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政策法规、行政许可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以及生产、销售企业的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负责管辖企业的安全监管;
(三)指导督促通信运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督促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负责全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七)负责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管(包括经批准成立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督促相关学校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类学校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检查;
(四)督促指导学校(含幼儿园)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县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纳入县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加大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指导支持科研机构、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三)积极推动生产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促进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全县商贸行业企业,商业综合体,汽车流通业、旧货流通行业的安全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县级展览会、展销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督促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流向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二)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流向、储存的安全监管,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使用、运输、流向、储存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行政案件,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指导基层派出所开展“九小场所”(小旅馆、小洗头房、小足疗室、小酒吧、小网吧、小游戏机室、小废品收购场所、小棋牌室)以及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七)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八)承担县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养老、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
(二)指导福利彩票发售站(点)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司法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责任清单,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二)负责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三)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四)负责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等机构的安全监管;
(五)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法治化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职责
落实县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保障县直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对财政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行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内容;
(二)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
(四)督促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五)负责指导人才招聘活动及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举办单位(机构)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督促指导企业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第三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县地质勘查和测绘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的安全监管;
(四)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等行为;
(五)负责对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矿井关闭工作及是否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
督和指导;对关闭后移交自然资源部门监管的矿井进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六)负责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中落实“规划服从安全”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指导地方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管道发展规划,依法依规推进管道建设规范化管理;同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三十一条 县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二)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的火灾防治工作,负责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核技术利用、伴有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安全监管,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对全县核与辐射开展监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管;
(二)依法对我县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负责在制定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时,充分考虑应急减排停限产安全作业要求,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制定应急减排停限产方案;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以及混凝土搅拌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业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县城镇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及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管;对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
(四)负责民航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含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加工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等设备安装工程,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施工安全的属地监管;
(五)负责全县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
(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
(八)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九)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城镇燃气、供气、供热、市容环境等市政公用运营行业的安全监管;
(十)负责对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等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负责全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人防工程、人防设施(民用建筑)防护功能的安全监管;
(十二)负责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防护、防化等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的安全监管;
(十三)负责对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
(二)按照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编制本行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三)负责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制和水上消防、航行保障、应急救助、通信导航、船舶与渡口设施及危险品运输的安全监管;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船舶超载和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车辆超载和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县级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乡(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指导各乡(镇)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指导各乡(镇)农村公路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全县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交通运输企业的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
(七)负责机动车维修(含机动车销售企业维修车间)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业的安全监管;
(八)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九)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的路政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执法;
(十)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五条 县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安全鉴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全县地下水开采、水土保持、农村饮水等项目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全县水旱灾害的防御工作;
(五)督促指导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兽医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的安全监管;
(二)督促指导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制冷果蔬储藏库、畜禽屠宰行业、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以及农业合作社等领域的安全监管;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三)负责农村沼气、秸秆气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会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负责指导农业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监管;
(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动物疫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七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文化和旅业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县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实施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负责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全县文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中的安全监管;
(四)督促指导全县文艺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图书馆、文化馆(站)、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文化单位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出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加强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
(五)指导全县星级宾馆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未评级旅游景区,玻璃栈道、观光吊桥、悬崖秋千、网红桥等新业态旅游项目以及景区饭店、景区住宿、农家乐、特色名宿、电竞酒店的属地安全监管;
(七)督促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指导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
(十)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八条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卫生系统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
(三)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各乡(镇)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五)负责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七)负责全县体育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体育场所实施安全监管;
(八)负责全县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管;
(九)负责重要体育活动、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在各类体育场馆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
(十)负责本系统运动员训练、比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冰雪运动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十三)负责游泳馆、球馆、滑雪场、健身房、体育培训等体育活动经营单位(场所)的安全监管;
(十四)负责体育彩票发售站(点)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县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地方标准,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协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
布灾情;
(五)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县自然灾害指挥部职责,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全县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县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督促指导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划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牵头拟订相关安全监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山和冶金工贸企业的综合监管;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县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防震减灾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震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通报因震情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后果;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地震次生灾害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十九)依法查处在已划定的地震观察环境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十)负责全县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承担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四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负责液化气钢瓶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管以及废旧过期液化气钢瓶处置检验机构的安全监管;
(二)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负责查处生产和销售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法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经营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四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对入驻政务大厅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提供场所、设施等管理服务;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安全条件审核审查工作,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推送涉安许可情况;
(三)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
(四)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登记注册;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县能源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煤炭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供电单位对规模以上企业电力用户科学用电、安全用电进行指导;
(四)承担全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五)负责全县天然气、煤层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县气象局职责
(一)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联动机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二)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全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防雷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全县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管;
(四)督促指导全县人工影响天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属地人工影响安全责任;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四十四条 县公路段职责
(一)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公路养护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设施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五条 晋城市银保监分局阳城监管组职责
(一)依法履行中国银保监会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监督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单位事故灾害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勘查及理赔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一)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二)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战术研究、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四)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工作,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职责。
第四十七条 县公安交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二)参与新、改、扩建道路验收,向道路建管部门通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负责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四)依法组织或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与辖区内高速交警大队沟通对接,建立危化运输等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十八条 县供销联社职责
负责供销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职责
负责县级城联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县邮政公司职责
(一)负责全县邮政行业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县邮政行业(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渠道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寄递危险品等行为;负责全县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五十一条 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县委、县政府机关及所属集中办公区域设施的安全管理,协助消防部门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二)负责县委、县政府机关等基建项目、物业管理、车辆、食堂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对企业落实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团县委职责
(一)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十四条 县妇女联合会职责
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树牢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十五条 县特优产业发展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县畜牧业、草种、饲料和定点屠宰环节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县蚕桑行业的安全监管。
第五十六条 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职责
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监管。
第五十七条 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职责
负责公园、广场、游园、游乐园、园林水系、园林绿化等建设、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监管。
第五十八条 县融媒体中心职责
(一)负责做好县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任务;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予以安排、落实;
(三)积极播放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专题节目;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等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负责本系统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晋城高速公路分公司职责
(一)配合高速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二)做好高速公路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初期处置工作;配合全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高速公路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做好处置高速公路范围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负责开发区管辖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监管。
第六十一条 县监委、巡察办、检察院、法院、审计局、医疗保障局、统计局、局、党校、编办、老干部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投资促进中心、农机中心、治理非法超限超载事务中心、乡村振兴局、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煤运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石油公司等23个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因机构改革,涉及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合并的,由新单位负责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
第六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统字〔2019〕66号),将各行业领域的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到各有关部门(见附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六十四条 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
(一)综合协调机制。依法依规督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和负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教育培训机制。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企
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对全县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判,作出安排部署;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
(四)专项治理机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审核审定机制。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审核审定安全风险防范、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专项检查等方案。
(六)挂牌督办机制。对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事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
(七)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约谈通报机制。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不力、重点工作任务推动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乡(镇)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
(九)巡查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对各乡(镇)、县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巡查考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统筹协同机制。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整改治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督促落实。
(二)联席会议制度。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会商研判机制。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和季节性特点,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判,制定防范化解的对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四)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要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五)联合执法制度。建立健全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六)联合惩戒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并向社会公告,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七)专家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构建专家选聘、使用、考核、退出等机制,提高安全监管和管理效能。
(八)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辖区监管责任和兜底监管责任,全面抓好本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本实施细则相应修订调整。
附件: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表
附件
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表
序号 |
行业分类 |
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1 |
农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2 |
林业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3 |
畜牧业 |
县特优产业发展中心 |
县特优产业发展中心 |
4 |
渔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5 |
农、林、牧、渔专业 及辅助性活动 |
县农业农村局、县 林业局、县特优产业发展中心 |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特优产业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6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县能源局 |
县应急局 |
7 |
天然气开采业 |
县能源局 |
县应急局、县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8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县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9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县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10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县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11 |
开采专业及 辅助性活动 |
县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12 |
其他采矿业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自然资源局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 |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4 |
食品制造业 |
县工信局、县中小局 |
县应急局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 制造业 |
县工信局、县中小局 |
县应急局 |
16 |
烟草制品业 |
县工信局、县中小局 |
县应急局 |
17 |
纺织业 |
县工信局、县中小局 |
县应急局 |
18 |
纺织服装、 服饰业 |
县工信局、县中小局 |
县应急局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县工信局、县中小局 |
县应急局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县工信局、县中小局 |
县应急局 |
21 |
家具制造业 |
县工信局、县中小局 |
县应急局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县工信局、县中小局 |
县应急局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 复制业 |
县工信局、县中小局 |
县应急局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县工信局、县中小局 |
县应急局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县能源局 |
县应急局、县能源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7 |
医药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3 |
金属制品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6 |
汽车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 制造业 |
县工信局、县中小局 |
县应急局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40 |
仪器仪表 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41 |
其他制造业 |
县工信局、县中小局 |
县应急局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 |
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县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 |
44 |
电力、热力生产和 供应业 |
县住建局、县能源局、县供电公司 |
县住建局、县能源局、县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5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县住建局、县能源局 |
县住建局、县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 |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7 |
房屋建筑业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48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 县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9 |
建筑安装业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 县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0 |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 县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1 |
批发业 |
县科技局 |
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供销联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2 |
零售业 |
县科技局 |
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3 |
道路运输业 |
县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54 |
水上运输业 |
县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55 |
管道运输业 |
县能源局 |
县应急局 |
56 |
多式联运和运输 代理业 |
县交通局 |
县交通局 |
57 |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
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8 |
邮政业 |
县交通局、县邮政公司 |
县交通局、县邮政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9 |
住宿业 |
县科技局 |
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60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工信局、县融媒体中心 |
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61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县委宣传部 |
|
62 |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县工信局 |
县工信局 |
63 |
货币金融服务 |
晋城市银保监分局阳城监管组 |
晋城市银保监分局阳城监管组 |
64 |
保险业 |
晋城市银保监分局阳城监管组 |
晋城市银保监分局阳城监管组 |
65 |
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
县工信局 |
县工信局 |
66 |
房地产业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67 |
租赁业 |
县科技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68 |
商务服务业 |
县科技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69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县科技局 |
县科技局 |
70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各有关部门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71 |
科技推广和应用 服务业 |
县科技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72 |
水务管理业 |
县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73 |
生态保护和环境 治理业 |
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 |
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 |
74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75 |
土地管理业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自然资源局 |
76 |
居民服务业 |
县民政局、县科技局 |
县民政局、县科技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77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
县科技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78 |
其他服务业 |
各有关部门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79 |
教育 |
县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80 |
卫生 |
县卫健局 |
县卫健局 |
81 |
社会工作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82 |
新闻和出版业 |
县委宣传部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83 |
广播、电视和录音制作业 |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84 |
文化艺术业 |
县民政局、县文旅局 |
县民政局、县文旅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85 |
体育 |
县卫健局 |
县卫健局 |
86 |
娱乐业 |
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 |
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87 |
中国共产党机关 |
县委办公室 |
|
88 |
国家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
89 |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
县政协办公室 |
|
90 |
社会保障 |
县人社局 |
|
91 |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
县民政局、县总工会、 团县委、县妇联 |
|
备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别负责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