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0-0264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10日 | |
标 题: |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10日 |
发布时间:2020-06-10 |
索 引 号 |
741051665/2020-00055 |
信息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0-06-10 |
名 称 |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字 |
晋城市 | |
语 种 |
汉语 |
信息格式 |
HTML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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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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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链接地址 |
http://203.207.98.237:80/xxfb/Contents/2020/0610/content_18494.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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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改革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分类保障。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二、配置方式
(四)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包括: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其中,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地方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报备。每个季度末,部根据各省(区、市)在备案系统报备情况,统一确认配置。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五)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
上述计划指标配置,由各省(区、市)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统筹安排,量入为出。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处置存量土地情况,年终核定计划总量,各省(区、市)年度配置计划指标不得突破核定量。
(六)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各省(区、市)审批批次用地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七)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计划由各省(区、市)根据需要确定。
三、激励政策
(八)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奖励。对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市县,奖励用地计划指标(详见附件1)。
(九)继续实施“增存挂钩”。对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份,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各省(区、市)须继续完成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2017年底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年内核减批文量不作为任务完成量,但可动态核减本年批而未供任务基数),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任一项处置任务未完成的,下一年度核算计划指标时核减20%。
(十)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继续安排每个贫困县计划指标600亩(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脱贫攻坚,不得挪用。深度贫困地区计划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先保障。仍不足的,年度内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项目清单,报部统一配置计划指标。
四、监管考核
(十一)依法依规批准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违法违规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十二)明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要求。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必须符合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否则不予认定和核算计划指标。
(十三)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地计划指标配置情况应及时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报备。部将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按季度公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并与地方计划指标配置情况进行比对,对超出当季计划测算量的,提示预警。对超出年终核定计划总量批准用地的,视为超计划批地。
(十四)严格监管考核。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价。对超计划批地的,向省级党委政府通报,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对违法违规批地、虚假供地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相应调减计划指标核定量,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然资源部
2020年6月2日
附件1
2020年脱贫攻坚专项指标和大督查奖励指标
单位:万亩
地区 |
脱贫攻坚专项指标 |
大督查奖励指标 | |
合计 |
50.04 |
受表扬市县 |
1.70 |
北京市 |
|||
天津市 |
|||
河北省 |
2.70 |
衡水市 |
0.20 |
山西省 |
2.16 |
||
内蒙古自治区 |
1.86 |
||
辽宁省 |
|||
吉林省 |
0.48 |
||
黑龙江省 |
1.20 |
||
上海市 |
长宁区、浦东新区 |
||
江苏省 |
张家港市、泗阳县 |
0.20 | |
浙江省 |
杭州市 |
0.20 | |
安徽省 |
1.20 |
合肥市蜀山区 |
0.10 |
福建省 |
龙岩市 |
0.20 | |
江西省 |
1.44 |
安福县、赣州市赣县区 |
0.20 |
山东省 |
|||
河南省 |
2.28 |
||
湖北省 |
1.68 |
武汉市 |
0.20 |
湖南省 |
2.40 |
道县、资兴市 |
0.20 |
广东省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98 |
||
海南省 |
0.30 |
||
重庆市 |
0.84 |
||
四川省 |
4.08 |
||
贵州省 |
3.96 |
||
云南省 |
5.28 |
昆明市 |
0.20 |
西藏自治区 |
4.44 |
||
陕西省 |
3.36 |
||
甘肃省 |
3.48 |
||
青海省 |
2.52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0.48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92 |
注: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宁区受到表扬,但不需要安排奖励指标。
附件2
关于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
一、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
(一)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
(二)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
(三)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
(四)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动工开发。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二是收回。即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三是置换。即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对于任务考核时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暂不纳入考核,但应在考核时点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一)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二)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
(三)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
(四)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