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12/2021-0023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阳城县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22日 |
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确保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经研究,制定《阳城县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阳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22日
阳城县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有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落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阳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阳城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大政策措施会审规则(试行)的通知》(阳县竞争联办[20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政策法规工作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办,负责组织指导局内相关业务股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督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明确审查范围
我局内设机构组织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以阳城县自然资源局名义起草、印发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
(二)由阳城县自然资源局代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或牵头起草,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
三、夯实审查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业务股室分别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实施细则》、《实施意见》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
(一)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
(二)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三)经审查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
2.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3.明确实施期限。
(四)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多部门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要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建议。
四、规范审查程序
(一)规范审查流程
各业务股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实施意见》,针对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制作一式三份,一份随其他材料一并呈报局领导审定,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查,一份由文件制定股室自行留存,一份送局法规办备案。
(二)规范审批程序
各业务股室在制定文件时,如涉及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要在发文单上明确标注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经文件起草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将文件和公平竞争审查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核稿确认后继续行文,未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的一律不予核稿。如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则不需要在发文单上特殊标注。
由我局起草的需要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或者由我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或牵头部门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在向县政府上报文件时,由有关股室一并上报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说明。
(三)规范征求意见
各业务股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四)加强政策咨询
局法规办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咨询工作。各业务股室在自我审查中出现疑义或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具体政策向法规办咨询。法规办依据《实施意见》《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解答。不能确定的,进一步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咨询。
五、有序清理存量
(一)各业务股室各自负责本部门历年以来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且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现行有效政策措施职责,由改革前划入我局的原单位制定的,由现在承接该职责的股室负责清理。职能承接部门不明确的,由现政策实施股室进行清理。其他清理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由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部门上报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特定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严重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时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六、定期开展评估
各业务股室对现行政策措施和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积极配合联席会议和上级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评估工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领导同意,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适用例外规定的;(事前)
(二)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事前)
(三)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较大争议的、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事前)
(四)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事后)
七、责任追究
为加强对各业务股室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开展的;
(二)已发现确属有违公平竞争审查原则的,应予清理而未清理的;
(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中因故意失职或重大过失,导致有违公平竞争审查原则文件出台,且拒不改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工作要求
各科室(各单位)每年梳理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不少于2次,分别于7月1日、12月15日前将审查情况总结报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局领导审定后,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阳城县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阳城县自然资源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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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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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以局名义起草、制定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 □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的政策措 施、规范性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 | |||
起草机构(审查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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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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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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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釆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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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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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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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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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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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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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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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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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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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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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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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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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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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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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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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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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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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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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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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如违反,请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否□ | |
选择 “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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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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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规办 意见 |
法规办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
局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