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12/2023-0016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06日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6月06日 |
晋政发〔2023〕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了更好地保护优质耕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三、本标准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本标准为征地补偿的最低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P020230516384203802270.pdf
附件2:P02023051638419903777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