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对县人大十四届一次会议第4号 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11-02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局

樊进朝等13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用足用活土地政策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20年以来,我局集中力量抓紧研究并先行先试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破解农村发展用地难题”的政策利好,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法》颁布实施后,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项新的权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市和国有建设用地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同责。

为了抢抓先机,充分运用好这项利民政策,我县在2020年初就将此项工作列入农村四块地改革中的一项,通过外学内引,吸收转化,积极开展工作。按照张志川书记“拿来就用”的指示精神,我们将泽州经验和阳城实际相结合,大胆在阳城先行先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目前制定形成了1+4制度体系,出台了《阳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和4个相关配套办法。打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4种途径,就地入市、新增入市、调整入市、整治入市。也就是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鼓励使用原集体建设用地,即就地入市,但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增入市或调整入市的方式解决。

二、村集体使用所有权为本村集体土地的,不需要缴纳征地补偿费。提案中提到的皇城相府五村一体化用地项目,属农林文旅康产业,如土地使用权人为村集体的,村集体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批复,不需要缴纳征地补偿费;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位或者个人的,在土地成交后,由单位或者个人向村集体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同时,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可以通过乡村批次或增减挂钩方式将农用地转用后使用。

三、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民法典》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另外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款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午亭小学使用的是征收土地,必须给被征地村支付土地补偿费,并且专款专用,不能以其他名义返还。

四、煤矿工业固废填埋问题,在2014年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第18号令《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中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方式包括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并提出“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对于煤矿工业固废填埋用地,我局依据《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在提供相关手续后即可为煤矿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感谢您对我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同时也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阳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