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因保管不善,将 阳国用(1995)字第G220106004号的土地证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或者不动产登记证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阳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