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项目进场登记工作
(一)项目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
2、委托书;
3、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
4、出让文件;
5、公告发布表
6、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料;
7、其他所需资料。
(二)审核材料
1、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2、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清单;
4、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完善清单。
(三)办理进场登记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按有关程序办理进场登记。
第二条 交易信息公告发布工作
(一)审核公告
审核公告内容是否符合自然资源局的要求。
(二)发布公告
1、交易中心负责在阳城县政府网站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内、阳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和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公告;
2、自然资源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络、报纸、地方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
第三条 受理申请工作
(一)自然资源局提供出让文件;
(二)交易中心按照出让文件的要求在交易中心受理竞买人的申请(接收投标或竞买保证金);
(三)自然资源局接受并回复竞买人的有关质疑。
第四条 资质审查工作
(一)报名截止时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对受理竞买人的资质审查;
(二)资质审查后,自然资源局分别对各个竞买人下达资格确认书;
(三)交易中心通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按时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告知不符合条件竞买人不能参加的理由。
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一)活动当日,自然资源局邀请有关人员共同参与。在见证监督下,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按规定开展活动。确定中标人或竞买人后,当场签订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二)自然资源局将活动主持人资质资料、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开展活动的记录交中心备案、存档;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场内设施、场内见证、配合做活动记录、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中标或成交公示工作
(一)审核中标或成交结果公示;
(二)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示;
1、交易中心负责在阳城县政府网站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内、阳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和电子显示屏上公布中标结果。
2、自然资源局负责在有关部门指定的网络、报纸、地方电视台等公示中标结果。
第七条保证金的退还
自然资源局出具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阳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申请将中标人或成交人的保证金转入政府指定帐户或退还;未中标人或未成交人的保证金,五日内无息退回。
第八条 整理交易资料工作
在交易活动结束后15日内,负责将交易项目的有关资料按存档目录装订成册,移交办公室归档。
非煤采矿权出让交易办事指南
第一条 项目进场登记工作
(一)项目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
2、委托书;
3、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
4、出让文件;
5、公告发布表
6、中介机构资质证书;
7、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料;
8、其他所需资料。
(二)审核材料
1、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2、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清单;
4、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完善清单。
(三)办理进场登记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按有关程序办理进场登记。
第二条 交易信息公告发布工作
(一)审核公告
审核公告内容是否符合自然资源局的要求。
(二)发布公告
1、交易中心负责在阳城县政府网站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内、阳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和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公告;
2、自然资源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络、报纸、地方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
第三条 受理申请工作
(一)自然资源局提供出让文件;
(二)交易中心按照出让文件的要求在交易中心受理竞买人的申请(接收保证金);
(三)自然资源局接受并回复有关质疑。
第四条 资质审查工作
(一)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对受理竞买人的资质审查;
(二)资质审查后,自然资源局分别对各个竞买人下达资格确认书;
(三)交易中心通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按时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告知不符合条件竞买人不能参加的理由。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一)活动当日,自然资源局邀请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见证监督下,县自然资源局选定符合非煤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并按照公告在规定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自然资源局将相关资料、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开展活动的记录交中心一份备案、存档;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场内设施、场内见证、配合做活动记录、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中标或成交公示工作
(一)审核中标或成交结果公示;
(二)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示;
1、交易中心负责在阳城县政府网站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内、阳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和电子显示屏上公布中标结果。
2、自然资源局负责在有关部门指定的网络、报纸、地方电视台等公示中标结果。
第七条 保证金的退还
自然资源局出具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阳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申请将中标人或成交人的保证金转入政府指定帐户或退还;未中标人或未成交人的保证金,五日内无息退回。
第八条 整理交易资料工作
在交易活动结束后15日内,负责将交易项目的有关资料按存档目录装订成册,移交办公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