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身份证申领
1.受理部门:全省户籍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常住户口在本省范围内的公民,年满十六周岁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户口簿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
(二)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1.受理部门:受理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户口簿或原身份证。
5.办理时限:即办
6.收费依据及标准:(1)有效期满换领身份证每证收取20元;(2)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身份证每证收取40元。
7.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
(三)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1.受理部门: 受理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省户籍居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临时身份证前,须先受理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5.办理时限:即办
6.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之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
7.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
(四)异地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1.受理部门:居住、就业、就学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在辖区居住、就业、就学需要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口。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居住、就业、就学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异地身份证办理如无法提供户口簿的,申请人可提供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各类有效身份证件中任意一种即可;(2)居住证或就业、就读、居住证明之一。
5.办理时限:即办
6.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之规定:(1)换领身份证每证收取20元;(2)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身份证每证收取40元。
7.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