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切实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民函[2021]83号)和市民政局乡村振兴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晋城市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是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当前做好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合理统筹资源,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动态监测对象范围
(一)低保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二)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三)低保边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四)支出型困难人口: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其所在的家庭称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五)其他低收入人口: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三、动态监测方式
坚持信息化手段与传统手段相结合、线上预警与线下调查相结合、个人申请与入户走访相结合,通过以下方式,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管理和监测预警工作。
(一)个人申请。困难群众通过设在各乡(镇)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低收入人口申报,并按要求提供家庭相关信息。对家庭或本人申请有困难的也可通过所辖村(社区)的党群服务中心代为提出申报。
(二)入户走访。在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在村(居)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村(社区)的民政协理员进行入户走访,重点走访困难残疾人、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困难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困难家庭、遇到急难事件或意外事故的困难家庭等,了解他们的基本生活状况。
(三)监测预警
1.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县民政局要完善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乡(镇)要将经个人申请和入户走访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及时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2.优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以山西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基础,通过数据共享、交叉比对乡村振兴、公安、发改、教育、人社、住建、应急、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数据,及时汇总更新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实现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常态化。
3.科学预警精准施救。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或者相关部门专项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救助条件,则立即启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等救助工作。
四、常态化帮扶措施
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低收入人口对象的困难程度和类型,分层分类实施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等救助帮扶措施,并积极开展社会力量帮扶,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
(一)基本生活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人口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单人保”政策。对低保边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本科、大专、中专学校因学费或因病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短期内不可能好转的人员可以单独纳入低保。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成年人,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综合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成员住院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自付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教育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通过发放奖学金、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相关费用减免等方式,实施教育救助。对于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到校就读的学生,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
3.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对住房困难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给予危房改造等住房补助。
4.就业救助。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优惠政策;对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综合运用产业扶持、劳务输出、以工代赈、乡村公益岗安置等政策,帮助其积极就业。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受灾情况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遇难人员家庭抚慰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
(三)急难社会救助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用足用好乡(镇)级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政策,必要时由急难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及时启动“一事一议”工作机制,一案一策解决困难群众急难个案,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
(四)社会力量帮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关爱帮扶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人口,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提供救助帮扶。动员引导相关企业、组织将对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的救助帮扶措施延伸至其他低收入人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乡(镇)负责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并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逐步实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和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有效衔接;财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公安、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法院、司法局要做好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残联要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帮扶后,要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救助帮扶信息,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各类信息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传达党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要大力开展面向基层经办人员的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乡(镇)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居委会民政协理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确保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