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町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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町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町店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25 发布机构: 町店镇

町政发〔2022〕7号

町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町店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各企业:

《町店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町店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町店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和突发事件应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关于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镇安监站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单位,承担镇安委办职责,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起草、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行业监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单位(以下简称行业管理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绩效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七条 镇政府综合办负责统筹协调全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各行业监管、行业管理单位对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安全防范负责。

第八条  镇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全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镇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政府安委会)在镇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镇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镇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问题。

(四)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书。

(五)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条  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镇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镇政府有关单位和各村、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参与研究有关单位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

(六)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承担安委会协调相关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行业管理和行业监管单位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推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打非治违”等,依法查处上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七)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十)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内行政许可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把关;

(十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三定”规定中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十二条  镇综合办职责

(一)负责督促全镇安全生产有关重要文件、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对全镇安全生产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镇组工办职责

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镇文化站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各村及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镇武装部职责

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民兵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町店中学、联校职责

(一)负责学校的安全监管;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做好学校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四)督促指导学校(含幼儿园)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町店派出所职责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流向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行政案件,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开展“九小场所”以及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镇民政所职责

指导各村日间照料中心的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镇司法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责任清单,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三)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法治化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镇财政所职责

落实镇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能力;保障镇直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对财政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行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一条  町店自然资源所职责

(一)负责全镇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全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镇地质勘查和测绘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等行为;

(四)负责对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矿井关闭工作及是否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关闭后移交自然资源所监管的矿井进行监管;会同相关单位督促指导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五)依法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管道发展规划,依法依规推进管道建设规范化管理;同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二条  镇林管站职责

(一)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工作;

(二)负责森林、草原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全镇森林和草原的火灾防治工作,负责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四)统筹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村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五)负责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町店环保所职责

(一)配合省、市、县有关部门对全镇核与辐射开展监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管;

(二)依法对我镇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负责在制定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时,充分考虑应急减排停限产安全作业要求,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制定应急减排停限产方案;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按响应级别负责全镇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镇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四条  镇建委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建筑业以及混凝土搅拌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业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镇城镇房屋建筑施工、城镇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及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指导全镇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管;对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

(四)按响应级别负责全镇城镇建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镇城镇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五)负责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供热环境等城镇公用运营行业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公园、广场、园林绿化等建设、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对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等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及时进行上报。

第二十五条  镇公路站职责

负责镇级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镇水利站职责

(一)负责全镇水利工程建设、除险加固及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镇水土保持、农村饮水等项目的安全监管;

(三)指导各村健全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四)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七条  镇农科站职责

(一)负责全镇种植业的安全监管;

(二)督促指导农药经营主体、种子经营企业以及农业合作社等领域的安全监管;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三)负责农村沼气、秸秆气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八条  镇农机站职责

(一)负责全镇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指导农业作业安全,配合有关单位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镇畜牧兽医站职责

(一)负责全镇畜牧业、兽医业的安全监管;

(二)按响应级别负责全镇动物疫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镇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条  町店卫生院职责

(一)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三)按响应级别负责全镇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镇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一条  镇安监站职责

(一)负责全镇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镇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协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镇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镇应对镇自然灾害指挥部职责,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镇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全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八)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全镇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冶金工贸企业的综合监管;负责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及时发现并上报危害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

(九)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镇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全镇防震减灾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镇震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通报因震情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后果;

(十三)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防范地震次生灾害事故,协助有关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十四)负责全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承担镇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响应级别负责全镇抗震救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抗震救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町店市场监管所职责

(一)负责全镇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二)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负责查处生产和销售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法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经营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按响应级别负责全镇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镇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三条  镇电管站职责

负责全镇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镇消防队职责

(一)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二)负责全镇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町店交警队职责

(一)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二)负责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镇工会联合会职责

(一)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对企业落实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制度的拟订工作;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镇团委职责

(一)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八条  镇妇会职责

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树牢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综合监管单位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

(一)综合协调机制。依法依规督促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村、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对全镇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判,作出安排部署;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

(三)专项治理机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约谈通报机制。对贯彻落实上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不力、重点工作任务推动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村、单位、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

(六)巡查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对各村、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条  行业监管单位和管理单位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统筹协同机制。行业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整改治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

(二)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会商研判机制。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和季节性特点,及时对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判,制定防范化解的对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四)监督检查机制。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要结合各自行业工作实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五)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并向社会公告,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六)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村、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