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董封乡

董封乡便民服务中心相关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3-22 发布机构: 董封乡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宜或进行业务咨询时,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应符合的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应以方便服务对象为原则,告知过程中要热情服务,注意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第三条 各服务窗口按要求采取口头、书面的形式告知服务对象。放置多种形式、简单明了的告知单或服务指南。

第四条 服务对象办理政务服务事宜,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原因需退回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办的材料、办理时限等情况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现场能补齐补正的,现场修订:对超出规定期限而不能办理或要先行处罚的,应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原因、实施处罚的部门和程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或服务对象不理解的,经办人应帮助服务对象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或其他办事人员。

第六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窗口分管负责人牵头做好一次性告知所涉及的部门、程序等。

第七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中心”提请纪检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或不予许可理由的;

(五)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可靠、不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