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注销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需要注销户口的人员。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所需材料:(1)申报人的身份证,属单位或村(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2)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如无法提供身份证,须申报人书面说明);(3)公民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办理;(4)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死者家属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或社区、居(村)委会证明办理;(5)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
(二)入伍注销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应征入伍或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军人。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出国(境)定居需注销户口人员。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本人或直系亲属持个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外国护照或已在国(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