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受理对象不限于本辖区户籍人员,发放证件为本派出所受理的非邮递居民身份证。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签发本地户籍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签发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条 山西省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负责制作全省公安派出所受理的居民身份证件。制发工作自居民身份证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定居本省的港澳台或国外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
申领流程:
1.交验居民户口簿。
2.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3.本人或监护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签名。
4.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第五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起,公民应当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或更正后,公民应当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严重损坏不能识别的,公民应当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换领流程:
1.交验居民身份证。
2.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3.本人或监护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签名。
4.缴纳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为40元)并领取收据。
5.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第六条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补领流程:
1.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任一有效证件。
2.公安机关查询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申报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
3.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4.本人或监护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签名。
5.缴费工本费40元并领取收据。
6.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第七条 公民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因整容等原因导致容貌特征变化较大的,应当出具整容机构证明,或本人写出声明、直系亲属到场确认。
第八条 公民本人到受理地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现场核对证件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委托亲属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在受理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当场制作、发放。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非本辖区户籍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
1.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2.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
3.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各警种以及社会各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公安部相关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核查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防止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被冒用问题发生。
第十二条 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应当及时就近交给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收到捡拾证件后,应当及时登记并主动联系丢证者。公安派出所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并留存签字后,返还证件给领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