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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63/2021-0001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东冶镇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东冶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21〕2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1日

关于印发《东冶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3-11 发布机构: 东冶镇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镇政府(安委会)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事故报告、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政策措施。

第七条、镇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对本行业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安全防范负第一责任。

第八条、镇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镇政府、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镇政府、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镇党委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措施;

(三)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全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指导镇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七)必要时,协调县级相关部门调集人员参加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镇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二)指导监督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规定;

(三)建立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分析研判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向镇党委、镇政府和镇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的对策建议,督促指导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巡查和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和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各部门(站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六)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八)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九)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完成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派出所、交警队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众聚集场所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预防和处理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依法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流向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履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八)负责监外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吸毒戒毒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按响应级别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社会安全事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所职责

(一)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二)负责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安全监管工作;

(三)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等行为;

(四)负责对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并对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五)承担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所职责

(一)负责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环境污染防治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矿山建设项目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和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全镇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十五条 东冶中心校职责

(一)负责全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安全检查,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按职责分工做好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学校车和小学(幼儿园)上下学期间家长接送孩子的安全监管;

(六)按响应级别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十六条 中心卫生院职责

(一)负责卫生院、卫生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镇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所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登记注册;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负责对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的安全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五)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按响应级别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十八条 消防队职责

(一)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二)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救援训练演练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四)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职责。

第十九条 司法所职责

(一)负责监外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责任清单,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三)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 劳保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企业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三)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第二十一条 民政工作站职责

负责农村居民养老、五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等各类民政服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会职责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对企业落实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安监站职责

(一)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工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指导协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四)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冶金、建材、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施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监督企业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检查;

(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七)负责工矿企业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承担企业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四条 村镇办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和村镇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镇房屋建筑工程、村镇基础设施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等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

(三)负责全镇居民供水、供气、村镇道路等公用设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护站职责

(一)负责村镇公路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制定村镇公路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村镇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农村公路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公路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六条 水利水保工作站职责

(一)负责全镇水利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河道采砂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水旱灾害的防御工作;

(四)监督指导各村水利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五)承担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七条 农科站职责、畜牧兽医站

(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督指导农药、农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兽药经营企业等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沼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负责指导农业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四)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农药、农资、动物疫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文旅工作站职责

(一)负责全镇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旅游景区(点)等实施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镇文艺演出场所、戏院、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按响应级别负责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九条 林管站职责

(一)负责森林和草原的火灾防治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监测预警工作;

(四)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条 电管站、水电公司职责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公司产权内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的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

(四)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五)承担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综合监管部门工作机制:

(一)综合协调机制。依法依规督促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站所、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教育培训机制。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三)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判,作出安排部署;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

(四)专项治理机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审核审定机制。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审核安全风险防范、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专项检查等方案。

(六)挂牌督办机制。对镇党委、镇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七)应急响应机制。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约谈通报机制。对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镇党委、镇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不力、重点工作任务推动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

(九)巡查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对单位、站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巡查考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二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统筹协同机制。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整改治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行业、单位、部门管理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行业、单位、部门依法处理并督促落实。

(二)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会商研判机制。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和季节性特点,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判,制定防范化解的对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四)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要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五)联合执法制度。建立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六)联合惩戒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并向社会公告,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七)专家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提高安全监管和管理效能。

(八)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行业、单位、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村、各单位、各企业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单位、本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