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凤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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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47/2023-0005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凤城镇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标      题: 凤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阳城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凤政发〔2023〕5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2日

凤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阳城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12 发布机构: 凤城镇


凤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阳城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

现将《阳城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阳城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凤城镇村、组级代码编码规则

                                                凤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


阳城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组织拥有所有权的资金、资产、资源、建设和经营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通过发包、出租、转让、借贷、购置等形式与其内部成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管理。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及政府部门等机关法人就集体资产资源签订的经济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村级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核、鉴证、监督检查、备案管理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公示、租金收缴、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合同的签订要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合同,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管理。 

涉及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农村产权交易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成交后签订合同。

第六条合同签订前应当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合同当事人为法人的,所签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所签合同须由其本人签字、按手印;若承租方委托他人代理签订经济合同,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

第九条 合同约定承包者可以对承包(租)资产资源转让、转包的,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及时完善合同。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条款须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信息、标的、价款、履行因素、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等。标的物为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的价值、用途等具体信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位置四至、面积等信息。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价款原则上一年一收,每期收缴最长不得超过当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期;承包期限较长的经济合同,应通过协商确定价格动态调整条款。

第十二条 资产出租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农户承包地流转合同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合同剩余期限,机动地的发包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未经农户书面授权代替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要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经乡镇(街道)预审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村级提议。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要求,履行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程序,对拟签订经济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包括标的、期限、价款、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依照示范合同样本,形成合同初稿。 

(二)乡镇预审。乡镇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预审,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必要时要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建立联审机制,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进行联审。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相冲突等。对于标的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合同,可办理法律见证和司法公证。 

(三)民主议定。通过乡镇预审后,合同初稿依次提交村党员大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四)合同签订。经济合同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签订。法定代表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的,应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负责人代签。合同签订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准备签订的经济合同样本及相关附件交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经济合同一式4 份,合同双方各执 1 份,县、乡各备案 1 份。 

(五)公开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根据“四议两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开民主决议情况和正式合同,公示期应不少于7 日。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将纸质版正式合同提交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台账,将合同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管理,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供以下资料:合同文本正本一份;涉地合同四至图一份;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党员大会、村委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乡镇等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批复等。 

第十八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予以编号备案登记,并出具合同备案登记回执。严禁私自签订合同、隐瞒不报。

第十九条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责专人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备案登记,实行按村分类,专柜存档。

第四章  编号规则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统一编号。合同编号由9个部分构成,分别为年份、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组、合同类别、合同序号。

编码示例:

(XXXX)

XX

X

X

X

X

X

XXXX

XXXX

年份

合同类别

合同序号

1、年份代码

命名规则:以公历年份命名,加括号注明。

2、省级代码

命名规则:采用山西省首字母拼音缩写“SX”。

3、市级代码

命名规则:晋城市的代码“09”

4、县级代码

命名规则:阳城县的代码“04”

5、乡镇代码

命名规则:  01凤城镇   02白桑镇   03润城镇

04北留镇   05西河乡   06芹池镇   07町店镇   

08寺头乡   09演礼镇   10次营镇   11董封乡   

12横河镇   13河北镇   14蟒河镇   15东冶镇

6、村、组级代码

命名规则:村、组级代码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按数字从01开始进行排序。

7、合同类别代码对照表

命名规则:合同类别采用4字符格式,根据每一类内部包含的关键词首字母进行划分,若关键词少于4个字符,则在小类前加0。

合同类别代码对照表

序号

合同类别名称

对应代码

1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35958-2018)规定填写承包合同代码

2

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JYCZ

3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

JYRG

4

建设性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JSYD

5

房屋租赁合同

FWZL

6

租赁合同

00ZL

7

买卖合同

00MM

8

劳动合同

00LD

9

建筑工程合同

JZGC

10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SCTG

11

项目委托服务合同

XMWT

12

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协议

CLGS

13

入股协议

00RG

14

通用合同书

00TY

8、合同序号代码

命名规则:代码共4位数,按签订时间从0001开始编号。

第五章 合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合同专管员,负责跟进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合同信息化管理、合同资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专管员应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汇报经济合同履行情况;严格监督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时处理或者报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经济合同原始资料的归档保存,即时归档,装订成册,原则上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以便查阅。

第二十四条 严格合同档案借阅,防止遗失和毁损。对于因合同变化产生的补充协议书、纠纷调解书、法律仲裁书及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乡镇登记备案。合同终止后,合同档案应按规定时限保存,不得随意损毁。

第二十五条 乡镇应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纳入村级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每年11月第二周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清理周”,对合同台账、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公布、合同款项的收缴、纸质版档案归档等情况全面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与乡镇对账核实合同收益情况。合同收益应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并将合同收益情况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每月逐项逐笔公开。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各村应及时与承包(租)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村集体经济权益。 

第二十七条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合同专管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做好档案核查工作,经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确认后,签订档案交接单,避免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 

第六章 合同纠纷调处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经济合同履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内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须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按“四议两公开”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经双方相互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进行解决;未约定纠纷处理办法的,可向所在乡镇申请调解,如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而未履行就签订的或者应备案未备案的,乡镇应当以口头指导提醒、出具限期纠正书等形式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纠正,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私下签订集体经济合同、隐瞒不报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该负责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乡镇政府可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以签订、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为名,侵吞集体资产、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可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法律、 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凤城镇村、组级代码编码规则

一、凤城镇村级代码

01南关社区          02坪头社区        03荪庄社区

04老窑头社区        05小窑头社区      06土涧村

07隆岭村            08凤园村          09东关社区

10山头村            11石家庄村        12官道村

13孔西村            14小庄村          15下孔寨村

16西关社区          17水村社区        18卧庄村

19鸣凤社区          20酒庄村          21岳庄村

22坡底村            23宋庄村          24尹庄村

25壁头村            26南底村          27砖窑沟村

28凤南村            29阳高泉村        30北头村

31赵庄村            32上孔寨村        33尹家沟村

34美泉村            35蒿峪村          36北安阳村

37南安阳村          38后则腰村        39岭后村

40下川村            41洪上村          42下芹社区

43上芹村            44凤西村          45下李丘社区

46中李丘村          47汉上村          48白沟村

49东进村            50会庆村          51张村村

52上王村 

二、凤城镇组级代码

    编码规则:组级代码由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排序,无组级00,有组级01开始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