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镇山头村发生一起野外用火现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对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李某某,男,凤城镇后则腰村人,于2025年1月16日7时许,不顾阳城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要求,不顾凤城镇山头村委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劝阻,在借种的山头村耕地内,使用打火机将玉米秸秆点燃进行焚烧,引燃周边杂草、树木造成火势,经镇村两级工作人员合力扑救,明火于10时30分许被扑灭。此次火情过火面积约120平米,依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山西省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鉴于李某某此次焚烧面积大、持续时间长,县、镇、村多次宣传禁止违规野外用火,仍我行我素,不听劝阻,对周边林区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对当前防火形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镇执法队对李某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吕某某,男,凤城镇酒庄村人,于2025年1月22日上午9时,在阳城县凤城镇酒庄村耕地内,使用打火机将茄子、玉米秸秆点燃进行焚烧,过火面积约2平米,焚烧持续约10分钟,产生烟尘,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结合《山西省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鉴于吕某某此次焚烧秸秆处于污染防控关键期,县、镇、村多次宣传禁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物质的行为,仍我行我素,影响恶劣。镇执法队对吕某某处罚款1000元,并要求其立即整改,清理焚烧痕迹。
广大村民朋友要充分认识到野外用火的危害,引以为戒。我镇将加大对野外用火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