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核查工作的
通 知
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效能,强化兜底保障力度,切实保障我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我镇社会救助对象核查工作,确保救助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已享受社会救助对象和新申请享受社会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二、核查重点。
(一)强化社会救助对象的入口核查工作。各村(社区)要严格规范落实社会救助操作规程。一要严把入户调查关,入户调查时要有镇、村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行,采取信息核查、入户查看、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核查申报对象家庭情况、财产状况和收入情况;二要严把信息核对关,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及其家庭成员要坚持“逢进必核”,重点核对其家庭财产、家庭收入、生存状况等内容,确保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应保尽保;三要严把救助对象信息公示关,将新申请救助人员信息及时在镇、村(居)委公示栏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救助工作要做到凡未入户调查的不审核、凡未进行收入测算的不审核、凡未进行信息核对的不审核、凡申请对象信息未公示不审核。
(二)完善社会救助对象的定期核对工作。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对”。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对象及时清退。同时,重点对乡村振兴“三类户”、服刑人员、死亡人员等信息每月进行核对上报,精准识别困难群众需求,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强化重点人群的监测核查工作。各村(社区)要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潜在救助对象、曾经申请过社会救助的人口进行长期监测、重点关注,主动发现救助需求,及时跟进实施救助;对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对象,每月进行主动巡查,重点对高龄老人、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对象时刻掌握其健康状况、就业状况、经济收入以及子女就学等情况。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县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根据家庭情况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对已死亡、失联或拒绝联系巡查人员的,应在死亡或无法联系之日下月起停止发放救助金。要严格落实村级月报告制度,实行一户一档做好记录。
(四)完善社会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机制。各村(社区)要制定主动发现接办流程,做到定期巡查、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精准救助。发现困难对象后,对具备申请能力的,要主动宣讲政策,积极引导其提出救助申请;对申请有困难的,要协助或代为提出申请;对遭遇急难的,要按照“先行救助、后置审批”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再根据困难情形按规定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
(五)加强社会救助网格化核查工作。各村(社区)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电话视频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群众生活状况及遭遇急难情况,做好分类处置社会救助工作。
(六)完善社会救助信访处置机制。各村(社区)要做好社会救助信访化解工作,定期专题研究辖区救助信访工作,畅通社会救助信访渠道,建立信访台帐,受理群众对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政策要求,健全社会救助核查工作机制,在工作中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救助。对核查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妥善处理和化解,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核查工作抓实落地。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村(社区)要在辖区内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动态管理制度,重点宣传社会救助的受理材料、办事流程等内容,让群众接受社会救助不是“终身制”,有进有退是常态,确保群众知晓社会救助政策,办理流程、受理材料,更有效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行社会救助核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入户不深不细,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失职渎职漏报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而导致违规享受社会救助政策或违规领取救助金的,除限期追回资金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