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河北镇

落实好务工就业稳岗补助 推动就业帮扶政策全面落实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8-04 发布机构: 河北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乡村振兴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简化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和稳岗补助审核发放流程的通知》(晋乡振发[2023]44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就业帮扶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稳岗补助发放

(一)稳岗补助是一项直接发放给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本人的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直接影响劳动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对提升脱贫劳动力就业稳定性、增加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确保应享尽享;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要按政策要求做好解释工作。要随时受理乡镇申请资料,及时审核公示,并会同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报县级财政部门,缩短申请发放时限。坚持政策落实常态化,不得设立集中办理时段、过期不候等条件。

(二)稳岗补助的设立目的是采取政策手段鼓励和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务工,稳定获得工资性收入。对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考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应纳入稳岗补助发放范围。对自主创业的脱贫劳动力,创办者本人为从事经营活动,可享受其他创业扶持政策,对本人、配偶和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直系亲属不应纳入稳岗补助范围;对其他人员,能够证明稳定获得工资性收入,符合稳岗补助基本条件的,应予落实。对市场化方式稳定就业的,不应区分国企、私企、个体工商户、帮扶车间等用工主体,应予落实稳岗补助。

(三)稳岗补助资金是由省、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的专项资金,在政策落实中,不得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等其他专项资金列支,也不应套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要求。如工资收入证明,应包含但不限于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单据、银行卡流水单,以及定期的电子转账记录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或用工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应与工资收入证明互相印证,证明劳动者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月工资收入1000元以上的事实。各地在政策落实中,既要坚持原则,防止骗取套取,也要坚持政策导向,将能够证明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用工主体能够提供稳定的出勤打卡记录以及社保缴费记录等的,也应认定为务工就业证明。

(四)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主动对接乡镇(社区)、村(社区)和易地搬迁安置区,广泛宣传政策,让群众知晓政策和要求,主动申报,提高政策覆盖面;要加强工作协调,严格落实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系统比对,确保务工人员情况真实,政策应享尽享。

二、关于其他就业帮扶政策

在做好稳岗补助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其他就业帮扶政策落实,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帮扶基地阶梯性奖补等。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严格把握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积极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也要认真核实,坚决防止符合条件但不落实的情况发生。

三、关于就业服务

各地人社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促就业的理念,不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发挥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零工市场、易地搬迁安置区就业创业服务站等服务载体作用,创新服务方式,将专项活动与日常信息推送紧密结合,加密公共就业服务供给。要主动对接乡村振兴部门,依托防止返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脱贫劳动力就业培训意愿和需求,针对性提供服务和帮扶。

十四五”期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重要阶段,各级人社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脱贫劳动力就业帮扶工作,强化公共服务,抓好政策落实,使有就业意愿的都可以享受到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到惠企利民的就业政策,确保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保持稳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