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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21-08-26 发布机构: 河北镇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章 抵押范围及抵押率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办法》、《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

前款所称具备入市条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一)经有权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

件的自然人。

        (三)借款人必须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七条   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

(一)经有权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要求;

(三)生产经营正常,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七)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个人客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办理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含);

(二)固定(长期)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本行服务区域内;

(三)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五)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1),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3)且不超过使用权期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本行的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

第四章 抵押范围及抵押率

第十二条 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并可办理抵押登记;

(二)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三)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本行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

(四)具备入市条件的,应具备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政府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三)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

(四)擅自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须进行价值评估,由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本行参考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评估价值和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40%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

款要按流程办理,包括贷款受理与调查、评级与授信、合同签订、抵押登记、用信与支付、贷后管理环节。

第十七条 受理与调查。本行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调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资金需求、还款来源、抵押物的权属性质、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

第十八条 评级与授信。借款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经营

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时,本行应当对其进行评级与授信。评级方式应根据不同的借款对象原则上参照对应的模型进行评级;授信额度应依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用途、偿债能力、生产周期、还款意愿、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合理测算。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本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约定贷款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

第二十条 抵押登记。本行(抵押权人)应与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携带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借款合同、产权证及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土地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其他材料到土地所有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用信与支付。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

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本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做好对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估。

第六章 风险监测

第二十三条 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本行书面同意,

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本行要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行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情况等要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安全;对出现危及贷款安全行为的,应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调整或取消授信,已用信部分要及时收回。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按相关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重新修订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行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对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转让。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变更。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行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其它合法形式。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各类违规行为,按照《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

第四章 林权抵押范围及抵押率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六章 风险监测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同时为了更好推进山西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的通知》和晋城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的工作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办理。

第一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一)经有权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第六条    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九)经有权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要求;

(十一)生产经营正常,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十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三)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十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十五)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十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个人客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八)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办理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含);

(九)固定(长期)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本行服务区域内;

(十)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十一)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十二)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十三)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十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第九条    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林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效益、市场、政策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林权抵押范围及抵押率

第十一条    下列林权可以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十二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国家级重点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产权证的林权;

(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十三条    用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尚未实施采伐的林权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本行保管,双方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本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进行林木采伐。

第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林权须进行价值评估。

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须经有林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本行可参考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

第十五条    本行参考林权抵押评估价值和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

第四章贷款流程

第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要按流程办理,包括贷款受理与调查、评级与授信、合同签订、抵押登记、用信与支付、贷后管理环节。

第十七条    受理与调查。本行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调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资金需求、还款来源、抵押物的权属性质、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

第十八条    评级与授信。借款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本行应当对其进行评级与授信。

评级方式应根据不同的借款对象原则上参照对应的模型进行评级;授信额度应依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用途、偿债能力、生产周期、还款意愿、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合理测算。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本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约定贷款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

第二十条    抵押登记。本行(抵押权人)应与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携带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借款合同、产权证及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其他材料到林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用信与支付。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

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本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做好对贷款及林权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估。

第五章风险监测

第二十三条    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本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本行要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行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情况等要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安全;对出现危及贷款安全行为的,应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调整或取消授信,已用信部分要及时收回。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当地森林保险业务开办的实际情况,鼓励抵押人对抵押林权办理保险。

第二十六条    抵押的林木列入砍、间伐计划的,借款人须向本行提供砍、间伐申请材料,并经本行书面同意后报林业部门办理砍、间伐手续,砍、间伐收入应优先偿还本行贷款。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规行为,按照《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章 抵押范围及抵押率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结合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一)经有权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

件的自然人。

(三)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四)有一定的农业经验技术。

第六条   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十七)经有权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十八)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十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要求;

(二十)生产经营正常,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二十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十二)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二十三)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二十四)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二十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个人客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十五)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办理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含);

(十六)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十七)固定(长期)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本行服务区域内;

(十八)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十九)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二十)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二十一)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二十二)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1),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3),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1年,并已经支付贷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本行的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

第四章 抵押范围及抵押率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齐全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四)擅自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

第十五条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须进行价值

评估。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项目,须经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本行可参考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

第十六条本行参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价值和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40%

第五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除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2)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3)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4)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受理与调查。本行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调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资金需求、还款来源、抵押物的权属性质、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

第十九条评级与授信。借款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

押贷款时,本行应当对其进行评级与授信。评级方式应根据不同的借款对象原则上参照对应的模型进行评级;授信额度应依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用途、偿债能力、生产周期、还款意愿、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合理测算。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本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约定贷款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   抵押登记。本行(抵押权人)应与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携带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借款合同、产权证及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其他材料到土地所有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及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情况报县农委备案。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用信与支付。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本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做好对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估。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本行书面同意,

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本行要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五条本行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情况等要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安全;对出现危及贷款安全行为的,应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调整或取消授信,已用信部分要及时收回。

第二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按相关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重新修订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行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对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转让。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变更。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行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其它合法形式。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各类违规行为,按照《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阳城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宅基地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推进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宅基地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提供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借款人获得的农民宅基地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办理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含);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五)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六)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八)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九)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客户住房评估价值,同时考虑客户收入类别,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抵押率最高不超过30%

第七条   授信期限最长为三年(),按年度年检,且用信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到期日。

第八条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但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国家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第九条 还款方式与结息方式

  ()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可选择“不定期还款”、“按月还款”、“按季还款”、“一次性还款”等多种还款方式。对用信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需采用分期还款方式,可选择“按月还款”、“按季还款”或“按年还款”。

()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

第十条    利率根据《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对收入来源是务工、务农类的借款人需根据农户贷款标准确定授信利率,对收入来源是经营类的借款人需根据商户贷款标准确定授信利率,最终以审批结论为准。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要按流程办理,包括贷款受理与调查、评级与授信、合同签订、抵押登记、用信与支付、贷后管理环节。

第十二条受理与调查。本行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调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资金需求、还款来源、抵押物的权属性质、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

第十三条评级与授信。借款人申请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时,本行应当对其进行评级与授信。评级方式原则上根据农户贷款相关办法进行;授信额度应依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用途、偿债能力、生产周期、还款意愿、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合理测算。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本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约定贷款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

第十五条   抵押登记。本行(抵押权人)应与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携带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借款合同、产权证及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以及其他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及时取得他项权证。

第十六条用信与支付。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本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做好对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估。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本行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情况等要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安全;对出现危及贷款安全行为的,应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调整或取消授信,已用信部分要及时收回。

第十九条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按相关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重新修订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行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为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民。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各类违规行为,按照《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