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防贫保障保险,“N”是指包括人身意外救助保险、补充医疗救助保险、农业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等综合保险。
1、防贫保障保险
保障对象年人均纯收入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各种原因下降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收入标准以下,承保机构依照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核实后进行差额补偿。
保障对象年人均纯收入=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人口数
保障对象年人均纯收入低于防止返贫监测范围收入标准,即为发生保险事故。
赔偿金额=(防止返贫监测范围收入标准-年人均纯收入)*家庭人口数
防贫保障保险保费每人16元/年。
2、综合保险
①人身意外救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承保机构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救助。
(1)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承保机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每人保额50000元,每人保费15元/年。
(2)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伤残,承保机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每人保额50000元,每人保费15元/年。
②补充医疗救助保险
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及职工医保的保障对象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罹患疾病产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含合规项目和自费项目)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补偿金。
(1)住院合规费用:因意外、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合规费用,经医保、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金额超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2)住院非合规费用:因意外、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非合规费用,经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3)门诊费用:因意外、疾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医保、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每人保额30000元,每人保费80元/年。
③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日常经营管理的所有种植、养殖产品(中央政策性及地方政策性险种除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保机构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1)被保险人种植的苹果、梨、核桃、桃、枣、中药材、食用菌、小杂粮、蔬菜遭受暴雨、暴风、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病虫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事故,以及饲养的羊、肉牛、鸡、驴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每户最高赔偿20000元,其中:苹果1000元/亩、梨1000元/亩、核桃1000元/亩、桃1000元/亩、枣1000元/亩、中药材1000元/亩、食用菌4.5元/棒、小杂粮1000元/亩、蔬菜1000元/亩、羊500元/头、肉牛10000元/头、鸡15元/只、驴5000元/头。
(3)上述列明的种养殖产品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按各险种对应的条款确定,其它未列入的种养殖产品种类,保险金额按实际成本价格确定。
每户限额20000元,每户保费125元/年。
④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被保险人居住或所有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家用电器等室内财产、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等因遭受自然灾害、盗窃且找不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而受到的直接损失,由村民委员会、被保险人和承保机构共同评估,承保机构予以赔偿。
每户保额20000元,每户保费1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