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横河镇

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12-23 发布机构: 横河镇

 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省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6〕21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并对贫困县给予支持倾斜。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从2017年起,对于四类重点对象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每户平均补助1.4万元;对于一般贫困户,每户也平均补助1.4万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4:3:3分担;县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每户按30元标准,由省财政给予解决。

  对于通过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四类重点对象中的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的县(市、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危房改造绩效目标和任务,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七条 市、县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足额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地要加大投入,根据贫困户的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各地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市、县级财政应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资金使用部门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资金申报单位和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政府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