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蟒河镇

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62/2021-0041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蟒河镇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通知(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3日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 2021-12-03 发布机构: 蟒河镇

蟒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通知 

(试行)

各村(社区)、镇各派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和范围界定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各类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包括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防虫网大棚、温室采光带、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生产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贮藏)、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配种用房、水产苗种繁育车间、水产养殖循环水处理、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必要的管理用房、非经营性饲料加工场所、养殖场自用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填埋井、化尸窖)、渔业生产资料和渔业机械存放设施用地等设施用地。

    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下用地不得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严禁以设施农业名义变相搞非农建设,严禁以设施农业名义搞“大棚房”建设。

    二、严格遵循设施农用地使用原则

   (一)农地农用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农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必须复垦为耕地。

    农业设施建设应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易于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保护耕地

    坚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科学合理布局,鼓励集中建设公用辅助设施,对于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要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规模控制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照节约资源、集约用地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5%,最大面积不超过10亩。看护房应为单层,单体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可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设施类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向镇政府农科站备案,备案后方可动工。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必须恢复原用途,镇政府农科站负责监督落实。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是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镇政府备案制,镇政府农科站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涉及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林地、水务、环保等的,镇政府农科站应事先征询林业、水务、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拟定方案及现场踏勘

    1.拟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等。

    2.现场踏勘。镇政府农科站在收到申请人拟定建设方案后,应视情况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环保、畜牧等部门的相关站所联合对申请人的项目场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相关建议。踏勘无议异的,经营者选择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勘测定界。

   (二)签订协议

    1.规范使用条件。经营者应与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5年)、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用地条件。

    2.公告。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村委会(社区)通过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3.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指导意见:一亩地500元-1000元)。

    4.缴纳土地使用金(指导意见:一亩地300元-800元/年)。

    5.签订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缴纳保证金及使用金后,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后,方可办理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

   (三)用地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镇政府农科站应按要求及时将设施建设方案与用地协议进行备案,并在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一式五份)上签署备案意见。镇政府农科站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总交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阳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的函》阳自然资[2021]3号)文件要求上图入库。

   (四)备案效力时限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效力时限,要与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相一致,原则上设施农用地使用的年限为5年。期满后经营者需继续使用的或需扩大用地规模的,在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应按本通知重新备案。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按照编制的建设方案的要求,在一个月内自行组织复垦,镇政府农科站、自然资源所负责对土地复垦进行指导、监督及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如数退还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期满后未取得延期手续而继续使用土地的或在规定期限内经营者未能自行拆除地面建筑物及复垦的,所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将不再退还,并处复垦保证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由镇政府监督,村委会(社区)负责组织对地面建筑物拆除和复垦。

   (五)指导建设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镇政府农科站、自然资源所应按协议约定监督经营者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和利用。指导用地单位在备案后三个月内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动工建设,做到不超标、不位移、不走样,并不定期对辖区内所有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使用情况开展巡查,做好记录,如发现违法用地或违反协议约定用地行为的,应及时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送各相关主管部门。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服务和监管

   (一)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镇农科站和镇各站所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镇农科站和镇各站所要各司职责,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工作,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自然资源所要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发现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的,应及时汇报镇政府处理;镇农科站、畜牧站、水利站等相关站所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职能范围内的服务工作;镇经管站要规范设施用地经营行为,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设情况和发展趋势,各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利用,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工作。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生产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对于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一年内未实施建设的、建成设施但闲置二年以上的、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村委会(社区)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村委会(社区)依法收回土地,组织恢复土地原状。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经营者违反协议约定未采取耕作层保护措施,未按照备案的面积、位置、设计方案建设,不按备案的用途使用,出租、出借农业设施用地,建永久性建筑等的,村委会(社区)应按照协议约定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五、附则

   (一)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省、市、县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7日,同时蟒政发(2020)52号文件管理的意见废止。

                                                                蟒河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