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芹池镇

芹池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1-08-26 发布机构: 芹池镇

芹池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阳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由县政府和县卫健局确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镇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           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镇长和芹池卫生院、羊泉卫生院院长担任。

成 员:由党群综合办、行政事务办、财政财务所、派出所、交警三中队、芹池卫生院、羊泉卫生院、市场监督所、安全环保应急站、农业农村站、民政退役军人站、综治中心、文旅计生站、监察督查站、城镇人居办、劳动保障所、兽医站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镇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政事务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镇长担任。

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医学防控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2.2 职责

2.2.1 镇指挥部主要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指挥部负责对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2 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应急预案起草、制定工作; 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实施, 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和伤病救治工作; 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2.3 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党群综合办:制订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经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行政事务办:会同卫生院做好医疗器械、药品的采购储备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的采购和管理,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建设。

芹池卫生院、羊泉卫生院: 形成完善的卫生系统预案及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体系;开展卫生应急监测预警工作;健全卫生应急队伍,落实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深入进行社会动员;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药品、物资等的保障和医疗救助等工作;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镇指挥部提出隔离村庄、小区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

文旅计生站:根据镇指挥部的要求,协调舆论引导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指挥部做好宣传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场监督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价格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质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财务所: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指挥平台和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工作。

中小学:与卫生院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及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派出所: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指挥部可疑区域,做好隔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兽医站: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监测、调查等工作。

安全环保应急站: 负责组织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民政退役军人站:做好传染病死亡患者的尸体消毒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交警三中队:负责统一调集、征用应急车辆,保障医疗救援人员、物资运输畅通。协助卫生院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输,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站: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农产品的质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采样检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指挥部快速组织隔离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预警信息。

劳动保障所: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指导协调统筹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城镇人居办: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除“四害”等活动。

2.2.4 镇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由行政事务办牵头,党群综合办、文旅计生站等部门配合。在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监测预警组

由卫生院牵头,中小学、兽医站、市场监督所、安全环保应急站、农业农村站等部门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

(3)医学防控组

由卫生院牵头,兽医站、中小学、市场监督所、安全环保应急站、农业农村站、派出所、交警三中队等部门或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防控应急措施。

(4)后勤保障组

由行政事务办牵头,财政财务所、派出所、安全环保应急站等部门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处置资金,统筹和协调防控应急和医疗救治物资保障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5)宣传报道组

由党群综合办牵头,行政事务办、文旅计生站、等部门配合。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的组织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协助指挥部宣传卫生应急知识。

2.3 卫生院及各村卫生所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等工作; 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病因学的确定工作,包括提出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协助上级医疗卫生机构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 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镇实际,组织协调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其内容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等;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卫生院: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请上级政府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3 报告

卫生院负责对我镇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收集、信息核实、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日志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责任报告单位

(1) 卫生院;

(2) 各村、各单位、各企业;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向镇政府报告,经核实后,镇政府要在事发半小时内报告县委(电话:4239300)、县政府(电话:4222726)和县卫计局,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生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镇政府和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到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县卫健局等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必须在半小时之内上报书面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指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它报告方式 

卫生院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按要求做好计算机网络直报工作。责任报告单位在按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应通过传真等方式作详细书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镇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镇政府对在学校、企业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 分级响应

4.2.1 Ⅰ、Ⅱ、Ⅲ级响应

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或可能发展为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以免事件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指挥部。当上级指挥部直接接管指挥权后,镇指挥部应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的配合工作。

4.2.2 Ⅳ级响应

镇指挥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应急人员和医护人员赶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现场,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进行初步调查,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县卫健委。同时,向各村、各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向临近乡镇通报。当救援力量不足时,可以向县指挥部提出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持请求。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规定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镇指挥部报经上级指挥部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指挥部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镇政府提请县政府授权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根据授权由派出所、交警队、卫生院、兽医站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 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转运移交。

(7)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文旅计生站根据镇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宣传工作。

(8)开展群防群控:各村民委员会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群众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村内患病群众的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本村群众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市场监督所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3.2 镇卫生院

(1)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

(4)督导检查: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掌握信息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8)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

(9)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10)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11)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人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不得拒绝接诊;同时做好疫情报告。

(12)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3.3 市场监督管理所

(1)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饮用水卫生、传染病、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检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卫健部门委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3.4 事件发生地响应措施

在镇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配合县指挥部办公室、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以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后,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有关程序,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院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评估报告呈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局。

5.2 抚恤与补助

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镇指挥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合理评估,依法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预防为主, 防处结合”的原则,卫生院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大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

镇指挥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