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49/2023-0005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润城镇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润城镇森林防火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08日 |
为严厉打击野外用火行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森林防火期润城镇境内违规违法野外用火与火情火灾问题举报、投诉行为的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投诉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与火情火灾,应当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镇林业站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三、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四、举报人举报、投诉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投诉材料串通、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核查属实的一般火情、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予以奖励500—1000元,奖励费用由违规用火发生地村委支付。
六、同一火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投诉的,由最先举报人获得奖励;对举报、投诉的同一火情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七、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投诉同一火情的,视为一次举报、投诉,奖励由举报、投诉第一署名人领取。
八、镇林业站在确认举报、投诉属实的7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人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九、我们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十、本办法由润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356-4814501(24小时在线)
润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