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49/2022-0022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润城镇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这样体现总书记重要论述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0月16日 |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这样体现总书记重要论述
制度规范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增强人类行为的可预期性,减少不确定性,从而有效应对风险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就包含了这方面内容。法律是制度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和最高形态,也是风险防范、处置和化解的有效工具,更是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最重要载体。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点在党的领导、安全发展理念、体制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完善等方面,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奠定了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基础和法治精神。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重要论述
指引安全生产法治方向和价值依归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通过法律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来实现,为安全生产法治赋予了灵魂,提供了价值依归。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系列重要论述,指引了安全生产的政治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党通过确定立法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明确立法重大问题等措施,确保对立法工作的政治领导。另一方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用体现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依归。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中都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他还在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牢牢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观念。”并强调“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党的领导及新发展理念的重要论述,将党的宗旨使命、“两个至上”等重要论述内容,全面融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项具体规定精神内涵,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的灵魂和价值依归。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两次修改,全面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内涵。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中,第三条中加入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2021年,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次修改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内容,明确写进了第三条,将党的领导摆在了安全生产立法的首位。同时,还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法律内容,从而明确了“两个至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精神中的灵魂地位,进一步丰富了安全生产法律中党的宗旨使命的丰富政治内涵。第五十六条中,还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进一步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最高价值理念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体制机制重要论述
塑造安全生产法律实施基础
法律规范的中心功能是引导、塑造人类的行为,协调各类法律主体的行动以促进合作,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形成长期稳定运行规则。习近平总书记在有关安全生产的历次重要讲话和对事故灾难的系列重要批示中,一方面特别强调安全生产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尤其是要构建、发挥高效体制、长效机制的作用。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切实做到“举一反三,在标准制定、体制机制上认真考虑如何改革和完善”,“面对公共安全事故,不能止于追责,还必须梳理背后的共性问题”,从而全面改革安全生产体制,构建设计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他还特别强调事故灾难的警示作用,通过事故教训警钟长鸣,深入评估反思、研究改革安全生产体制,设计高效运行安全生产机制,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最终提高安全生产法律制度运行实施效率。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稳定制度建设、危机反思学习两个方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稳定的制度建设方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就强化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内容,完善了风险治理、事故预防措施的长效性、稳定性机制。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增加了“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注重充分运用保险机制、市场手段,提高法律运行效率。第七十八条增加的相关内容中,主要是通过加大执法频度、纳入信用系统、行业禁入、上调保险费率等全方位的机制设计,进一步完善了对安全生产违法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危机反思学习方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了评估报告的作用,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通过制定事故调查评估原则、内容、公开范围及细则制定等规定,真正将警示机制的作用落到了实处。
安全生产责任重要论述
形成安全生产法律关系落实保障
权责体系是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无缝衔接的严格责任链条是行政法治运行的基础,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更是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什么是最严格?就是要落实责任。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细化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消除隐患”。一是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上,总书记指出要“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二是在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总书记指出:“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三是要在监管责任方面,就各类监管主体的监管方式上“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监管重点上“必须深化改革创新,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围绕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以及责任缺失或瑕疵后的处罚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细化,是修改篇幅最长和内容最多的。首先,各级党政机关和人员的领导责任。如第九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等行政区域的机构和领导人员责任进行了划分。其次,对监管部门和各类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权限和相互划分进行了规定。如第十条规定了综合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住建、水利、民航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了划分。三是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其中所列的就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标准化、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计划、应急预案等方面内容。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其中的职责就包括救援预案、危险源评估管理、隐患排查建议等内容。四是保障责任落实的法律责任。为保障上述三类法律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中,新增了相关法律责任主体违反规定后的处罚条款,使得上述法律主体责任的落实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