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变更更正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拟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安部规定的关于公民姓氏和通用规范汉字、字体要求的,可申请办理。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需生父母提出申请,并双方到场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属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提供身份证);(2) 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其中已就业人员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证明,14岁以上在校就读的人员由学校出具同意变更证明,14岁以下的不出具该证明);(3)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3201002
(二)出生日期更正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4)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5)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6)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由户籍内勤受理。(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社区民警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经所长审核签字,报分、县(市)局批准。
4.所需材料:(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2)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3)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4)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有关情况说明;(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
(三)性别变更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因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变更本人户籍登记性别项目的或登记有误的,可以申请性别变更、更正。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属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提供身份证);(3)未成年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4)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5)更正的需提供原始户籍登记材料;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
(四)民族变更
1.受理部门:户籍地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我市户籍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须父母双方共同到场办理并签名确认后申请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4)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向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变更一次。
3.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4.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属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提供);(2)未成年人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或身份证;(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证明或公安机关的原始登记凭证;(4)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5.办理时限:即办
6.监督电话:0356-4233429 0356-3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