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西河乡

阳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 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3-21 发布机构: 西河乡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依法举办的公(民)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县教育局领导下,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室负责全县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每校都要有分管领导和专职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八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各中小学要按照县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严格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遵循 “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按照各学校招生要求就近就便接受义务教育,并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

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

3.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照片录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教育局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三条  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超过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任何学校不得为此类学生办理学籍档案,不得空挂学籍。

初中学校各年度录取新生后,要接续管理新生学籍,并对各新生电子学籍档案中的照片重新采集、上传,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更新完善电子学籍档案中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  小学、初中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第十七条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等)。

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由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或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并上传学校 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负责人审签并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中小学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转学程序在每年的3、9月份进行,学期中不能转学,毕业年级不能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九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二十条  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休学的中小学生,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审批。教育局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复学时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教育局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至多可休学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病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国出境定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必须退学的,丧失学习能力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出国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退学手续一律由县教育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局基础教育室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应将小学、初中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教育局,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小学、初中学生学习期满后,予以毕业,证书由教育局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颁发。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出具学历证明,经教育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建立学生学籍信息保密制度。未经教育局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规定为符合入学条件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超计划、超规模招生的或在班额满员的情况下执意招收插班生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六)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七)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生档案的;  

(八)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对休学、转学、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