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
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有利于引导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有利于促进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才培养和选拔规律、顺应新时代要求的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2022年启动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从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到2025年,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高校考试招生体制机制,形成以国家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综合素质评价为参考的多元录取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自2022年秋季普通高中新生入学起,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即等级性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是高中学生毕业和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1.科目设置。合格性考试覆盖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除劳动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外的所有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14门科目。选择性考试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等6门科目。
2.考试内容。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级统一命题,考试内容以国家发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为依据。合格性考试以必修课程要求为准,选择性考试以必修课程和选择性必修课程的综合要求为准。
3.考试对象和时间。
合格性考试的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等9门科目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后的学期末进行。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5门科目考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课程设置方案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学生首次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时间不能早于高一年级下学期末。
选择性考试的对象为符合当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选择性考试每年组织1次,全省统一组织,与统一高考同期进行。
4.成绩呈现。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和“不合格”呈现。选择性考试成绩以分数呈现,成绩仅限当年有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二)健全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将其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高中学校要完善评价内容,重点考查、如实记录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在对学生评价材料进行整理遴选、公示审核的基础上,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促进公正、科学选拔人才。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实施细则和信息管理平台使用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三)深化统一高考考试招生改革
自2025年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统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结合,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模式。
1.考试科目。考试科目由统一高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组成,即“3+1+2”模式。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3门科目,不分文理科,使用全国卷。选择性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6门科目,由省级统一命题,考生根据报考学校要求,结合自身特长兴趣,首先在物理和历史中选择1门,再从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中选择2门。
2.成绩构成及计分方式。考生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总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卷面满分值各为150分,按卷面原始分直接计入考生总成绩;选择性考试科目满分值各为100分,首选科目物理、历史以卷面原始分直接计入考生总成绩,再选科目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以等级转换分计入考生总成绩。转换计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建立再选科目托底保障机制。
3.考试时间。统一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考试按照国家统一高考时间进行,选择性考试科目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紧随统一高考之后进行。
4.招生录取。从2025年起,按照物理科目类、历史科目类,分开计划、分开划线。考生志愿按“院校专业组”,以平行志愿方式投档。适当增加志愿填报数量,满足考生志愿填报需求。
(四)深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
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职教高考评价选拔方式,扩大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录取比例,使分类考试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分类考试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社会实践经历人员。
1.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形式,包括对口升学考试招生和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对口升学考试中“文化素质”考试包括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职业技能”考试包括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基本技能考试。考生成绩由“文化素质”考试分数、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分数、基本技能考试分数(或等级转换分数)构成。对口升学考试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录取按专业类别实行平行志愿,考生根据报考的专业类别选择相应学校和专业,以职业技能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由招生院校自主组织,“文化素质”考试可使用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职院校经批准也可以自行组织文化课考试;“职业技能”考试主要考查本专业基本操作技能。中高职“三二分段”培养转段考试参照单独考试招生办法执行。
2.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普通高中毕业生可通过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和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普通高中毕业生参加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采用“文化素质+职业适应性测试”考试形式,
“文化素质”考试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对考生通用技术基础、职业倾向和职业潜能等进行测试,给予等级评价,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面向具有同等学力社会实践经历人员招生。具有社会实践经历人员可通过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进入高职院校。采用“面试+职业技能”考试形式,“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综合素质,“职业技能”考试结合本人实践经历和报考专业进行,按有关规定择优录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高考综合改革工作领导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教育、保密、宣传、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改革合力,确保高考综合改革顺利实施。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市、县政府要牢固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力度,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健全师资补充机制,解决学校实施选课走班教学改革可能出现的师资、教室、场馆、教学设施设备等资源短缺问题。加强招生考试机构和招考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教师参与命题、评卷和考务工作的激励机制。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和职教高考职业技能考试标准化考场建设。加强高考综合改革管理平台、命题中心和招生考试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考试保障水平。制定出台学生发展指导意见,指导普通高中学校全面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生涯规划指导,全力保障高考综合改革顺利进行。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深化高考综合改革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分层分类组织好高考综合改革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学习培训,确保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正确完整地理解改革政策、规定和要求。宣传部门统筹各媒体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政策解读、典型宣传等工作,积极营造推进高考综合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管理。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推进高考综合改革作为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高中办学条件、师资队伍保障、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要进行重点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强化问责、限期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完善考试组织管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构建科学、严密的考试组织管理体系;要严格规范招生管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建立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招生中的违规行为,确保考试招生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