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和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晋城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市财发〔2014〕16号),以及《晋城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方案》(晋市民〔2014〕41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我县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各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救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灾情核查、原始资料制作及应急演练等必需开支。
第二章 自然灾害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会同水务、农业等部门和乡镇及时开展灾情核查,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阳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组织专家评估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乡镇及有关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救助资金补助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的项目和标准是: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灾害应急期间救助标准,按每人每天10-20元计,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15天。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抚慰金标准按每死亡一人5000元发放。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过渡期救助标准,按每人每天10-20元计,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房屋倒塌前未住人的,不得予以救助。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实行分类救助,每户救助间数不超过两间。其中:五保户、孤儿按10000元/间的标准救助;低保、重残、重点优抚对象按8000元/间的标准救助;一般受灾困难户按5000元/间的标准救助。
因灾损坏住房维修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损坏、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房屋损坏前未住人的,不得予以救助。损坏住房维修补助实行分类救助,每户救助间数不超过两间。其中:五保户、孤儿按2000元/间的标准救助;低保、重残、重点优抚对象按1000元/间的标准救助;一般受灾困难户按500元/间的标准救助。
因灾倒塌住房重建和损坏住房维修的时间不得超过次年7月底。县民政局将根据实际上报灾情派专人核查并在其修建完成后发放救助金。对上报灾情后不采取修建的受灾户,不得发放救助金。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按每人每天5-10元计,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2个月。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100元计,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
发放实物救助:口粮救助标准按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计,救助时间根据实际受灾情况确定;衣被救助标准及数量根据受灾群众家庭的实际受灾情况确定。
第八条 对因灾倒塌住房重建和损坏住房维修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将于次年7月底前进行核查,对完成重建和维修的受灾户,将按标准给予及时发放救灾补助金,对未开工重建或维修的受灾户将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请。
第四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安排和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上报灾情数据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安排补助资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乡镇,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收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县民政、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县级安排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与各乡镇加强协调,全面实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提高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率。确需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同时,不得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当作救灾应急资金。
第五章 救助对象的核定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的核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保证重点,公开公正。灾情发生后,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人员逐村逐户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分类排队,将家庭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受灾群众优先列入救助范围,建立需救助台账。
第十五条 受灾对象核定程序:
(一)受灾群众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着专人核查;
(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结果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
(五)县民政局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后审批。
第六章 救灾资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根据受灾户的灾情、自救能力和拟下拨到乡镇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量,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审定具体的救助金额。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对受灾群众救助名单和金额进行审核和确定后,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金发放明细清册,确认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同时提出拨付申请;县财政局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明细和拨付申请进行复审后,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向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代理银行直接拨付资金和发送救助资金信息;发放代理银行将代发资金和救助信息核对无误后,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拨付到受灾群众“一卡(折)通”帐户。
确需实物救助的受灾群众,县民政局要及时将所需物资下拨到所在乡镇,并由乡镇发放到受灾户。
第十八条 灾后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应当由县民政局会同乡镇核实情况后,按照规定的救助标准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村级要对拟救助对象和实际救助对象、救助资金、县民政部门举报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在农廉网、财政信息网、民政信息网等网站上对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金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料的健全
第二十条 乡镇应具备的资料:县级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文件、乡镇分配研究救灾资金的会议记录、乡镇救灾资金分配到村指标文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到户花名册。
第二十一条 村委应具备资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救助对象名单、村委会评议记录和公示资料。
第二十二条 受灾救助户应当开通与户主信息相同的银行账户。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要严格把控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审核、审批关,严禁扩大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阳城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阳财字〔2011〕148号)、《阳城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阳民字〔2013〕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