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
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管理,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产生的收入和利益的总和,包括出让金、租金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按有关规定留给县、乡人民政府部分,纳入县、乡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余在村集体及村民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暂由村集体通过“四议两公开”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收益留给村集体部分,主要用于村集体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参与分配的村民依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发布公告之日的相关村村民为准。
第五条 村集体应成立“工作组”,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包括分配范围和对象、分配额度、分配比例、分配时间、兑现方式、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六条 分配方案应在相关村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后根据相关村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分配方案修改完善。完善后的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到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相关村将集体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存档备案。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分配给农户后的剩余部分留归相关村集体所有,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入市收益应纳入村集体公积公益金,按照“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管理,定期公开,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关于相关村村民认定的基本原则
相关村村民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村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相关村村民资格的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