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演礼镇

阳城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宣传资料

发布日期: 2024-03-28 发布机构: 演礼镇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

我省建立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为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改善民生,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的一项养老保险制度。我县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提示:补充养老保险不是“补缴养老保险”,它是和原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又一项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朋友一定要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保费区分开,避免混淆。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已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

鼓励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四、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后,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

缴200元政府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提示:参保人员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五、政府对困难群体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有何优惠政策?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200元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六、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哪几部分?

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缴费资助、基金运营收益和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七、城乡居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持身份证到行政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填写《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后,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提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必须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八、每年什么时间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每年缴费时间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相同。城乡居民必须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九、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有哪些?

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缴费时一定注意区分清是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还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微信缴费流程:参保人登录微信,进入【我】-【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保缴纳】-【城乡养老补充保险】办理缴费。缴费成功后可在【我的缴费记录】或【参保人缴费查询】查询缴费记录。

十、参保人补缴保费如何办理?

补缴保费流程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保费流程。

十一、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从制度实施之日起(2021年1月1日),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未年满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二、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2.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

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3.集体补助(出口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十三、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办理?在哪里领取?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65周岁以上城乡居民需到村委会协办员处申领待遇,不再提供资料。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同样使用社会保障卡,城乡居民可在就近的建行网点领取待遇。

十四、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亡故怎么办?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十五、补充养老保险还需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吗?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使用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结果,不再单独进行资格认证。

十六、对冒领、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罚?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补充保险怎么办?

1.省内转移: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一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再重复提供相关材料。

2.跨省、跨制度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跨制度进行转移时,终止其补充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注销登记,一次性结算个人账户余额。

十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时,补充保险怎么办?

城乡居民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时,一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关系注销,不再重复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