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演礼镇

阳城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3-12-21 发布机构: 演礼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126号)、《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晋民发〔202157号)和《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晋市民〔202210号)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在县政府领导下,牵头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及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受理、调查、初审、日常管理及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低保对象审核确认等工作。村()民委员会按照《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做好低保对象发现报告工作。

2.协助做好城乡低保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一是协助提出救助申请;二是协助开展调查审核;三是协助组织群众评议;四是协助进行抽查复核;五是协助公示审核确认结果。

3.协助做好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

4.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城乡低保有关工作。

5.协助做好低保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第五条 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要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对无法明确划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乡镇,原则上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本科、大专、中专学校因学费或因病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短期内不可能好转的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均在我县,但不在同一乡镇的,申请人可持居住证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我县,但在我县长期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拥有我县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县,但长期在外县居住的,可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所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附诚信承诺);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赡(抚、扶)养收入证明;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页复印件;

5.其他证明:①住院病历首页;②《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③子女上大学证明或学生证;④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及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死亡证明;⑤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