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执行标准为680元/月/人;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执行标准为510元/月/人。
二、申请条件
1.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2.单独:(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本科、大专、中专学校因学费或因病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短期内不可能好转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3.支出型贫困家庭:指因其家庭的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好转的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因患重残、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就读于国内全日制大学本科、大专、中专学校,因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且收入较高的,只限因病、重残和就学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的本人单独享受救助。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初审、审核确认等。
四、申报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附诚信承诺 ):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赡(抚、扶)养收入证明;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页复印件;
5.其他证明:(1)住院病历首页;(2)《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3)子女上大学证明或学生证;(4)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及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死亡证明;(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