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第一
参保人员的最后参保地就是户籍所在地,就在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
最后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最后参保地缴费已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三
在最后参保地缴费不满10年,则转回上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四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则在户籍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