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3-0002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阳城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12日 |
阳城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防火高风险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封山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
二、禁火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公路两侧林带边缘50米,林区所有耕地及荒地内。
三、禁火要求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焚烧秸秆、杂草及烧根茬、烧荒燎堰、点火取暖等野外违章用火。
(二)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山入林。
(三)严禁上坟烧纸、燃放爆竹、点香吸烟、明火野炊、燃放孔明灯和非法狩猎活动。
(四)严禁在未经县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架设电线、擅自进行野外勘探和开展电焊、氧焊、燃烧工业废弃物等违章用火作业行为。
(五)严禁司乘人员沿林地、道路边缘向车外丢扔烟头。
(六)全面加强精神病人、智障人员、少年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双重管理,严禁随身携带易燃物品。
四、禁火处罚
对在禁火期内违规用火者,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全力推动文明祭祀的决定》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公职人员一律按照《山西省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356-4223681(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本封山禁火令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