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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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4-00095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阳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发〔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1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阳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21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阳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

通  知


阳政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4〕3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晋城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发〔2024〕4号)精神,切实做好阳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圆满完成各项普查任务,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持续推进文旅融合、奋力谱写阳城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文化支撑和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

建立阳城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健全名录公布体系。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三、范围内容

(一)普查范围。对全县已认定、登记的1323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管理机构等。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按照国家文物局、省政府、市政府整体工作安排,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国家文物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印发前,全面梳理归集本行政区域内“三普”以来市县保公布名录和实有名录、认定登记公布文物名录和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等,提交国家文物局在“四普”系统中预置,为实地复核、调查提供依据。2024年1月至4月,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启动编制我县实施方案、建立普查机构、安装系统软件、掌握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启动试点调查、强化专家指导等。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做好信息录入,加强技术指导。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经逐级验收后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上报,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阳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是摸清我县文物资源家底,确保我县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阳城县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受破坏的,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二)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阳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存储、数据库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府信息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古树名木认定方面的事项,由县林业局指导支持;涉及普查数据统计分析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指导支持;各乡(镇)辖区内的文物普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先行摸排,为普查队伍提供新发现线索,在实地普查时提供便利条件,着专人配合普查队伍进行普查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充分发挥县级文物保护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结合国家、省文物局、市文物局要求,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含全科培养人才)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保障普查经费。根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文物普查发〔2024〕1号),阳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五)做好普查管理。县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普查过程中要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六)营造普查氛围。县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阳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



咨询电话:0356-422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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