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可通过捐资、集资、出资、认养等形式,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相关文件: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