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39/2021-0012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县乡村振兴中心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1+N”防贫综合保险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13日 | |
“1+N”防贫综合保险中的“1”是指防贫保障保险, “N”是指包括人身意外救助保险、意外医疗救助保险、农业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在内综合保险。
1、防贫保障保险
保障对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各种原因下降到省定年度脱贫指导线以下,乙方依照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核实后进行差额补偿。
保障对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保障对象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
保障对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省定年度脱贫指导线,即为发生保险事故。
赔偿金额=(省定防贫指导线-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
防贫保障保险保费每人16元/年。
2、综合保险
①人身意外救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乙方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救助。
(1)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乙方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每人保额50000元,每人保费15元/年。
(2)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伤残,乙方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每人保额50000元,每人保费15元/年。
②意外医疗救助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如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乙方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含合规项目和自费项目);如未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乙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在保额限额内支付。
每人保额5000元(其中:门诊限额1000元),每人保费7.5元/年。
③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日常经营管理的所有种植、养殖产品(中央政策性及地方政策性险种除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1)被保险人种植的苹果、梨、核桃、桃、枣、中药材、食用菌、小杂粮、蔬菜遭受暴雨、暴风、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病虫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事故,以及饲养的羊、肉牛、鸡、驴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每户最高赔偿20000元,其中:苹果1000元/亩、梨1000元/亩、核桃1000元/亩、桃1000元/亩、枣1000元/亩、中药材1000元/亩、食用菌4.5元/棒、小杂粮1000元/亩、蔬菜1000元/亩、羊500元/头、肉牛10000元/头、鸡15元/只、驴5000元/头。
(3)上述列明的种养殖产品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按各险种对应的条款确定,其它未列入的种养殖产品种类,保险金额按实际成本价格确定。
每户限额20000元,每户保费125元/年。
④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被保险人居住或所有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家用电器等室内财产、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等因遭受自然灾害、盗窃且找不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而受到的直接损失,由村民委员会、被保险人和乙方共同评估,乙方予以赔偿。
每户保额20000元,每户保费10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