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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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5-0026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01日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等级划分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5〕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1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等级划分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11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4号)和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市财综〔2025〕21号)要求,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现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等级划分和征收标准明确如下:

一、地段等级划分

根据《阳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对中心城区地段进行划分如下:

Ⅰ级地段:桑田大道、析城大街、骏马岭隧道、右岸大道、美泽大桥、清林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具体包含凤城镇水村社区、鸣凤社区、西关社区、东关社区、古城社区、南关社区、坪头社区。

Ⅱ级地段:阳礼大道、愚公大道、阳杨线、阳东线、规划岳川街、阳济路、规划八演线环线以内,除Ⅰ级地段以外的区域,具体包含凤城镇荪庄社区、老窑头社区、小窑头社区、岳庄村、坡底村、山头村、酒庄村、卧庄村、下李丘社区、下芹社区、芹安社区、上芹村、阳高泉村、中李丘村、下川村,西河乡王曲村、峪则村。

Ⅲ级地段:中心城区范围内除Ⅰ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包含以下行政村:

凤城镇:八甲口社区、上孔寨村、下孔寨村、小庄村、孔西村、南安阳村、北安阳村、后则腰村、岭后村、凤西村、洪上村。

西河乡:上李丘村、郭河村、西沟村、中寨村、陕庄村。

演礼镇:演礼村、尚礼村、北任村、新庄村、南任村、栅村社区。

白桑镇:白桑村、张庄村、涝泉村、盘龙村。

润城镇:洎水新城社区、润城村、刘善村、王村村、柏沟村、沁阳村。

町店镇:町店村。

建制镇规划区按Ⅲ级地段收取。主要包括建制镇以下范围内行政村:

北留镇:北留村、南留村、贾庄村、王庄村、坨村村、李家村、小沟村、洸壁村、壁河村。

河北镇:河北村、下交村、土孟村。

东冶镇:东冶村。

芹池镇:芹池村、阳陵村。

蟒河镇:台头村。

次营镇:南次营村、北次营村、长辿沟村。

横河镇:横河村、水头村。

二、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不含人防面积);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为工程总投资额的2%。

I级地段50元/㎡;Ⅱ级地段40元/㎡;Ⅲ级地段15元/㎡征收。征收项目横跨两个地段的,按高费区间计算。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县城市(指县城和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征收管理

(一)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的监督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

(二)征收主体。阳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内城区范围的配套费征收工作。阳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配套费征收工作。

(三)征收时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时间: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开工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四)费用调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因规划用途变更等原因建筑面积或总投资额发生变化的,应按实际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经批准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项目,建成后改变了原规划用途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按实际补缴已减免费用。

五、减免规定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下列工程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对减免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道路、桥涵、隧道、公共汽电车客运、客运轮渡、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供排水设施,供气、供热、供电等能源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综合类设施,信息基础等信息通信设施,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防洪、消防等其他设施,以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办公楼、生活设施除外)全额免征。

(二)幼儿园、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高等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包含教室、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室、学生宿舍在内的校舍建筑)全额免征。

(三)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额免征。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额免征。

(五)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全额免征。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安置住房全额免征。

(七)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八)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六、缴费核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核查建设单位和个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天内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并在60天内按规定完成缴纳。

征收单位应按月将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减免情况报财政、住建部门。

七、资金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非税票据,收入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依项目审批权限缴入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1030156)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八、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等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工作,推动实现征管信息互联互通。

九、监督管理

各级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隐瞒、坐支等违规征缴、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阳财字〔2015〕84号)同时废止。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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