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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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6-0004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06日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6〕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7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3-1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单位:

《阳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农村公路(太行一号旅游公路阳城段,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持续推动农村公路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以及《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5110-2023)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县道、乡道、村道(含旅游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旅游公路是指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连接国省干线公路和旅游景区以及旅游景区之间,主要用于旅游客运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村道附属设施包含标志标线、排水沟、防护设施等。旅游公路附属设施包含主体、慢行、景观、服务和信息五大系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养护管理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县为主体、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交通设施完善,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理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将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管理养护投入力度;将管养路段责任落实到县、乡、村三级路长和县级交通执法员、乡级监管员、村级护路员的三级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对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和完善养护数据库,实现农村公路“一路一档”信息化。具体负责县道、主要乡道的养护管理;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本地区养护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七条  在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再生利用、低碳环保、安全智慧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推广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二章  日常养护


第八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涵盖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维护等工作内容,列养率要达到100%。日常巡查旨在及时发现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污染以及其他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通过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能及时发现问题。日常保养主要针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常态化开展清洁、整理等维护作业,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小修维护则是针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的轻微损坏,及时进行修补,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

第九条  日常巡查工作内容和频次应符合《日常巡查内容与频次》(附件1)的要求。日常巡查要充分利用“路长制”手机APP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实行限时处治,处治结束要及时报送结果,并做好相应记录。

(一)一般病害处置。对于路面坑槽、路面抛洒、边坡滑塌、排水设施堵塞等一般病害,要求在发现后24小时内进行临时处治,设置临时警告、警示标志,2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严重病害处置。对于影响交通安全的病害,如路面严重破损、护栏缺失、桥涵构造物结构安全隐患等,需立即设置临时警告、警示标志,启动应急处治程序,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行能力。

第十条  日常养护主要工作内容:路面接(裂)缝无渗水、路面平整无坑槽、路肩平顺无反坡、边沟通畅无淤塞、边坡整洁无失稳、交安设施无缺损、绿化美观无遮挡、桥梁隧道无失养、未施工路段无弃养。

(一)路面接(裂)缝无渗水:做好接裂缝养护是路面日常养护重点,做到有缝必养,及时清理、更换接缝填缝料、处置裂缝,保证路面接裂缝不渗水。

(二)路面平整无坑槽:及时清扫路面,做到无堆积物、无抛撒物、无污物、无积水;及时修复路面坑槽、破碎、沉陷、拱起等病害;确保路面整洁、平整、横坡适度。

(三)路肩平顺无反坡:定期对路肩进行修整,做到路肩完好,与路面衔接平顺无反坡;修剪草皮确保无高草;清理路肩杂物,保持路肩整洁。

(四)边沟通畅无淤塞:及时清除边沟内杂草、垃圾、淤泥,疏通边沟,保持排水通畅;及时修复边沟,保持设施无缺损。

(五)边坡整洁无失稳:修整坡面植物,清理坡面杂物、坡脚及碎落台的堆积杂物等内容,保持坡面整洁;清理零星塌方,填补坡面冲沟,处理坡脚冲刷、缺损等内容,保持坡面顺适坚实,坡脚稳固;修复防护及支挡结构表面破损、基础冲刷、勾缝、抹面等内容,清理泄水孔,保持排水顺畅、表面完好整洁、基础牢固。

(六)交安设施无缺损:定期清洁保养交安设施,紧固标志减速设施等,修复局部损坏的交安设施,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七)绿化美观无遮挡:定期对公路两旁绿化进行修剪、补植、刷白,确保不遮挡标志牌、不影响行车视线、不影响路旁线缆、不侵入建筑界限。

(八)桥梁隧道无失养:清洁桥面,疏通泄水孔,清理伸缩缝杂物,清理桥下堆积物等内容;局部修理伸缩缝、泄水孔,修补栏杆、人行道、灯柱,处治桥面裂缝、坑槽,修复墩台基础,锥坡等砌石圬工的松动和破损等内容;清理洞口积雪(冰)、落石等,清理路面积水、杂物等,疏通洞内排水设施,清洁、扶正、紧固洞内反光设施(标志)等内容;维修洞口砌石松动和破损,处置隧道路面裂缝、坑槽等,修复洞口、洞身、衬砌、顶板、侧墙等结构的轻微病害,局部修复隧道内反光设施(标志)等内容,保持桥梁隧道完好,桥面隧道内整洁,排水顺畅。

(九)未施工路段无弃养:施工路段在工程未开工前应维持正常养护,不能弃养待修,应保证正常通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沿线的公交站(亭)、游客集散地、驿站、观景台、旅游步道、绿化带、标识标牌、广告牌、信息网络等公路服务和管理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管养”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道和交通流量大的乡道日常养护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养护,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第三方养护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乡、村道日常养护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可结合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交由专业保洁队伍养护,或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采取家庭(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三章  养护工程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年均养护工程比例要达到农村公路总里程的5%。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每年度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路况评价及省市路况抽查检测评定结果、年度养护工程实施情况、交通量及维护情况等因素,开展公路性能预测与维护方案科学决策,建立县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库动态更新情况的考评。

(二)项目库数据(包括路况视频数据)由县交通运输局录入省级农村公路综合信息服务云平台,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结合年度目标任务、资金规模、公路技术状况、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计划编制原则:

(一)修复养护工程项目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中选取。

(二)坚持路况优选原则,优先安排差、次、中等路的养护工程。

(三)原则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结构性修复养护路段新改建路段在交工验收后8年内不再安排结构性修复计划,功能性养护路段、新改建路段在交工验收后5年内不再安排功能性修复计划。

(四)养护工程计划路段不含城管路段、质量缺陷期路段、在建及近3年内规划待建路段。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养护工程设计应以专项检测和评定结果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必要时可补充开展特殊检测。修复养护工程路段技术指标不低于原标准,鼓励通过养护工程的实施提升局部技术指标。路面修复养护要选择经济耐久适用的路面结构,确保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原则上不增加桥梁恒载,不降低公路净空高度。

第二十一条  从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工且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一般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按一阶段验收程序执行,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设计批复、建设进展、完成投资、完工后道路实景、交竣工验收资料等要及时上传省农村公路综合信息服务云平台。


第四章  旅游公路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旅游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原则,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为人民群众旅游出行提供高品质的公路通行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采用一体化市场化模式选取旅游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推进旅游公路养护机械化、专业化、规范化,提高养护效益。

第二十六条  旅游公路主线路段日常巡查频次为≥1次/2日,夜间巡查频次为≥1次/月;支线和连接线路段日常巡查频次为≥1次/3日,夜间巡查频次为≥1次/2月。国家法定节假日、旅游旺季应增加巡查频次,每日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七条  旅游公路日常养护保养维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体系统:按照相关养护标准进行养护,保持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和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慢行系统:慢行系统与主体系统一体的,按照主体系统养护标准同步养护;与主体系统分离的,由产权所属单位进行养护。

(三)景观系统:按照“谁植设、谁养护”的原则。绿化保养应及时做好浇水、除草、松土、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等;绿化栽植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90%以上。景观小品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完好安全。

(四)信息系统:旅游公路标志标识应保持完整、齐全、整洁和良好的状态,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清洁受污染的标志标识。

(五)服务系统:养护主体明确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纳入日常管养范围,并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在旅游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交叉口等重要路段,驿站、观景台、营地等服务设施出入口增加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提高交通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旅游公路与国省干线共线段出入口处的标志标识,由设置单位养护;其余由原产权单位养护。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省级、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各级《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省级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部纳入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县、乡两级要加快上级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一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将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禁用于非养护用途。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维护等。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八条  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四十条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确需行驶公路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须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

(四)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

(五)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标桩、界桩。

第四十三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四十四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装;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四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乡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养护作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养护工程安全负责。群众性养护作业人员参与养护作业工作前应接受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  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对于排查出的中、低风险隐患,要立查立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较高以上风险隐患,要采取措施加大巡查力度,提前设置防护设施和绕行线路指示牌,增设夜间反光标、警示灯等,严防发生事故。同时加强与公安交警、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围绕气象、山洪、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建立健全临灾预警叫应机制,落实分类分级管控,做到预警与应急闭环。

第四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乡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应急处置规定,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制定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正常运营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通预案和配套的工作制度,并做好防汛、除冰、除雪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交通阻断,县交通运输局和乡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开展应急救援、抢险、抢通等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第八章  检查考评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分级检查考评,上级管理机构以下一级管理机构的考评情况为基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评。县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应组织一次检查,定期通报;乡级每月应对乡村道组织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接受县交通运输局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  考评内容包括组织和管养能力、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资金保障等方面,并根据农村公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抽查、路况检测评定等方式对有关内容进行考评。

第五十二条  考核评分按照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加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分优、良、中、次、差五个等级。

考评评分95分(含)以上为优,90分(含)以上至95分以下为良,80分以上(含)至90分以下为中,70分(含)以上至 80分以下为次,70分以下为差。

对于考评等级为优、良的单位,正常拨付次年上级日常养护资金,并给予奖励;对于考评等级为中的单位,正常拨付次年上级日常养护资金;对于考评等级为次的单位,拨付50%次年上级日常养护资金;对于考评等级为差的单位,停拨次年上级日常养护资金。所扣养护资金作为全县考核评价奖补资金或统筹使用。

第五十三条  考评工作按照上级考评程序开展。县道和主要乡道养护考评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自查自评;乡村公路养护考评由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自查自评。县交通运输局结合每季度检查情况,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考评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于当年10月底上传农村公路云平台;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考评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省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公路路况抽检、相关资料审查和实地抽查等工作,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分表》(附件2)进行最终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0月25日印发的《阳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阳政办发〔202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日常巡查内容与频次

         2.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