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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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6-0012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29日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盘活利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6〕20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08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盘活利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08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凤城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阳城县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盘活利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落实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盘活利用方案

为规范我县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高效盘活城市存量空间资源,打造城市“金角银边”,提升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全面增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阳城县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桥梁安全运行要求、具备可利用和市场化经营条件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涵盖空间盘活、经营权转让、运营监管等全流程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优先、合理利用、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原则,严格准入门槛,规范经营权转让程序,强化全过程闭环监管,统筹平衡公共利益保障、桥梁结构安全与空间资源高效利用。

三、盘活利用要求

(一)坚守公益优先,补齐民生服务短板

结合区位环境与群众需求,统筹规划建设停车场、配套新能源充电桩,缓解停车、充电压力;因地制宜设置快递驿站、社区便民菜店等便民服务设施;适度打造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空间,提升居民获得感。

(二)严守安全底线,维护公共利益

严禁利用桥下空间从事危险物品储存、明火作业等高危活动;严禁引入餐饮饭店、歌舞娱乐、洗浴足浴、车辆维修清洗等存在安全隐患、易扰民扰序的业态;严禁开展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周边环境的经营活动。

四、盘活实施路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全县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盘活利用工作牵头实施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桥下空间盘活利用工作落地落实。

(一)全面摸底排查

开展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现状核查,建立桥下空间盘活利用项目清单和动态管理台账,精准掌握空间资源底数。      

(二)科学统筹推进

结合桥下空间区位条件、空间规模、周边配套及市场需求,坚持积极稳妥、分期分批、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桥下空间盘活利用,确保国有资产规范运营、保值增值。

(三)规范市场化运作,以经营权公开有偿转让为主要方式实施盘活利用

1. 经营权转让资产评估结果须报县财政局核准认定。

2. 经营权转让专项实施方案须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3. 经营权转让实施方案经审查完善后,专题报请县政府审批同意。

4. 经营权转让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实施。

五、经营权转让要求

(一)转让期限

 桥下空间经营权转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具体转让年限结合项目投资规模、运营周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在转让方案、转让公告及转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转让期限届满,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二)交易规则

经营权转让全过程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受让方主体资质、经营业态限制、安全管理责任、收益上缴机制等核心约束条款,全程保障交易合规透明,通过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受让方。桥下空间盘活涉及特殊公益项目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转让。

(三)合同管理

 规范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全面明确经营主体权利与义务,对经营用途、业态管控、环境卫生、服务标准等作出刚性约定,清晰界定安全管理责任、收益上缴要求、违约退出机制等核心内容。

(四)运营监管

受让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桥梁管护责任,须全程保障桥梁检修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行通道畅通,不得擅自变更经营用途、实施违规改造建设;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收益监管

桥下空间经营权转让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市政设施提质改造及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六)退出机制

经营期满前,受让方可申请续期,经综合履职考核合格予以续期,不合格不予续期。不予续期或主动放弃续期的,须按期无条件退出并恢复场地原貌。对违法违规、严重违约的,依法终止协议、无偿收回经营权。因公共建设、应急处置、规划调整等需要,政府可单方终止协议,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退出,相关事宜按协议处理。

六、附则

本方案由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