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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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被拆除房屋净残值处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 2026-04-16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规范本单位在房屋征收拆除工作中被拆除房屋净残值的处置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县财政局《阳城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被拆除房屋为涉及房屋征收各项目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验收合格后,待移交拆除单位的房屋。

二、本办法所指净残值为被拆除房屋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的评估值扣除整理费用等相关费用后的净值。

三、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如机械设备、大型锅炉、室外广告等设施设备)能够单独移除并评估计价的,应先行移除该附属物,并单独按程序进行公开处置。

四、被拆除房屋需经中介机构确定净残值后方可移交拆除单位。

五、净残值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对于以评估值为底价处置未成交的资产,再次处置的挂牌价按评估值的80%重新挂牌竞价转让,低于8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县财政局审批。

六、净残值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交县级国库。

七、因被拆除房屋净残值的取得与拆除施工行为密切相关,互相影响,一般情况下,在公开选取房屋拆除单位时,应同时按程序进行净残值处置,在签订拆除协议时,应单列条款,明确净残值处置内容。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九、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暂行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