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佳兴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响应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要求,切实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现就修订《关于印发〈阳城县环卫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阳住建发〔2024〕224号)文件中违反公平竞争标准的相关条款函告如下:
一、将原文件第三大项第二小项“移交方式”中“移交的购买服务企业与‘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或‘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合同)由接收企业‘阳城县佳兴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至协议(合同)期满。自正式移交日起,购买服务企业的环卫业务工作由‘阳城县佳兴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全面管理。2024年12月31日前购买服务企业的相关费用,由‘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或‘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根据对‘阳城县佳兴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的综合考核结果,按原渠道直接予以支付。2025年开始,相应的购买服务业务及其费用统一对口‘阳城县佳兴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考核结算”修改为“购买服务企业的环卫业务移交参照人员移交模式执行,采取‘全数移交、全盘接收’的原则实施。移交的购买服务企业与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或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合同)由依法确定的承接企业继续履行至协议(合同)期满。自正式移交日起,购买服务企业的环卫业务工作由承接企业负责全面管理。2024年12月31日前购买服务企业的相关费用,由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或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根据承接企业综合考核结果,按原渠道直接予以支付。2025年开始,相应的购买服务业务及其费用统一对口承接企业进行考核结算”。
二、将原文件第三大项第二小项“移交方式”中“对于移交的购买服务企业,‘阳城县佳兴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其开展业务合作”修改为“对于移交的购买服务企业,承接企业应遵循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合作”。
特此函告,请严格遵照执行。
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