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现将《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水电气暖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晋市发改价管发〔2026〕1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行区域集中供水、供热、供气的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督导相关企业按照文件规定,严格落实施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并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