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向阳代表:
您提出关于及时规范交通道路设施移交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泰沁公司前期建设交通信号设施时未和我局进行沟通,交通信号设施标准低、实用性较差,暂不符合接收条件。经过双方沟通后,要求泰沁公司对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202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 83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技术规范》(GA/T 995)等国标和技术规范进行全面整改,完成后联合路权部门、建设单位、当地政府、交警大队验收合格才能对接我局使用。
真诚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