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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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 2026-04-03 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类别 父类检查项目 检查对象类型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监督检查 细类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主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九条  1.站点规范化建设情况;
2.公路超限检测站各项管理制定执行情况;
3.安全工作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情况;
5.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6.配备消防设备设施情况;
7.站区内设置便民服务设施情况;
8.执法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9.规范公路执法行为情况;
10.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对公路水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细类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主体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 第五条  第六条 
1.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2.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4.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5.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6.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8.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海事检查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细类 海事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55号令)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细类 海事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的检查 细类 海事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六条  对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的检查
对船舶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监督检查 细类 海事检查 主体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5号令)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五条
对船舶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监督检查
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细类 海事检查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城市公共客运检查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运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细类 对城市公共客运检查 主体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十三条 
1.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公交企业经营许可证、司乘人员上岗证、公交汽车数量、车辆运营证件等情况;                                
2.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3.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                      
4.经营行为情况,包括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5.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出租车管理检查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履行经营协议的监督检查 细类 出租车管理检查 主体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从业人员数量、出租汽车数量、车辆运营证件等情况;
2.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企业文化与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3.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
4.经营行为情况,包括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5.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6.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车辆能耗和使用节能减排技术等情况;
7.稳定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8.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监管 细类 出租车管理检查 主体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大类 抽查事项清单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五十九条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 
1.道路运输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3.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五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四十九条
1.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2.检查在培训结业证发放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                               2.《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3.《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1.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
监督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第五条  
1、监督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情况,抽查管理情况;
2、检查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否与《继续教育大纲》所要求的教学内容一致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第8号令)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1.查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查看档案资料
3.查看车辆技术档案资料

维修企业许可范围的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机动车经营许可证进行检查
对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1.是否按规定制定并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2.是否有只收费不维修或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现象;
3.是否亮牌经营;
4.是否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
5.是否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

客运站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细类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1.客运站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是否有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行为;
2.客运站是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是否有超载车辆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3.客运站是否有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有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行为;
4.客运站是否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5.客运站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6.客运站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